【並病證治第十六】
並病證治第十六
二陽並病。太陽初得病時。發其汗。汗先出不徹。因轉屬陽明。續自微汗出。不惡寒。若太陽病證不罷者。
不可下。下之為逆。如此可發小汗。設面色緣緣正赤者。陽氣怫鬱在表。當解之熏之。若發汗不徹。不足言。陽氣怫鬱不得越。當汗不汗。其人躁煩。不知痛處。乍在腹中。乍在四肢。按之不可得。其人短氣。但坐以汗出不徹故也。
更發汗則愈。何以知汗出不徹。以脈澀故知也。
二陽。太陽陽明也。
並病者。謂太陽雖受邪。雖已傳入陽明。而太陽仍未罷。兩經俱病也。
此條雖云二陽並病。其創法之意。蓋示人以兩經之邪。有偏盛於太陽者。治法亦當以太陽為主。未可輕治陽明也。
自太陽初得病時。至汗出不惡寒句。是言太陽轉入陽明之故。即傳經之義也。
乃一條之總義。自若太陽病證不罷者。
至可小發汗句。是汗不徹而太陽未罷之輕者。此段為客。面色緣緣正赤句至末。方是主。謂太陽之邪正盛而未解。
其初入陽明之邪。尚輕而可忽。當以太陽表證為主治也。
意謂太陽初得病時。發其汗。汗先出不徹。其邪不得盡去。因而轉為陽明。
邪既轉屬陽明。隨即有自微汗出不惡寒之陽明見證。非若太陽證之身熱惡寒無汗也。
即陽明篇首之身熱汗自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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