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幽賦】
明標與本,論刺深刺淺之經;
標本者,非止一端也,有六經之標本,有天地陰陽之標本,有傳病之標本。
以人身論之,則外為標,內為本;
陽為標,陰為本;
腑陽為標,臟陰為本;
臟腑在內為本,經絡在外為標也。
六經之標本者,足太陽之本,在足跟上五寸,標在目;
足少陽之本在竅陰,標在耳之類是也。
更有人身之臟腑、陽氣陰血、經絡,各有標本。
以病論之,先受病為本,後傳變為標,凡治病者,先治其本,後治其標,余症皆除矣。
謂如先生輕病,後滋生重病,亦先治其輕病也。
若有中滿,無問標本,先治中滿為急。
若中滿、大小便不利,亦無標本,先利大小便,治中滿充急也。
除此三者之外,皆治其本,不可不慎也。
從前來者實邪,從後來者虛邪,此子能令母實,母能令子虛也。
治法虛則補其母,實則瀉其子,假令肝受心之邪,是從前來者,為實邪也,當瀉其火;
然直瀉火,十二經絡中,各有金、木、水、火、土也。
當木之本,分其火也。
故標本論云:本而標之,先治其本,後治其標。
既肝受火之邪,先於肝經五穴,瀉滎火行間也。
以藥論,入肝經藥為引,用瀉心藥為君也。
是治實邪病矣。
又假令肝受腎邪,是為從後來者,為虛邪,當補其母,故《標本論》云:標而本之,先治其標,後治其本。
肝木既受水邪,當先於腎經涌泉穴補木,是先治其標,後於肝經曲泉穴瀉水,是後治其本,此先治其標者,推其至理,亦是先治其本也。
以藥論之,入腎經藥為引,用補肝經藥為君,是也。
以得病之日為本,傳病之日為標,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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