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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成氏再傳之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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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30 16:52:5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辨成氏再傳之訛


辨成氏再傳之訛


傷寒傳經。自表入裡。由淺漸深。故六經以次受之。六經傳盡。無出而再傳之理也。


太陽為三陽。最在於外。陽明為二陽。在太陽內。少陽為一陽。在陽明內。此三陽為表也。


太陰為三陰。在少陽內。少陰為二陰。在太陰內。厥陰為一陰。在少陰內。此三陰為裡也。


皆由內以數至外。故一二三之次第如此。一二日始於太陽。二三日傳於陽明。三四日少陽。四五日太陰。五六日少陰。六七日厥陰。此論其常耳。若論其變。或間經。或越經。或始終一經。不可以次第拘。不可以日數限也。


大抵傳至厥陰。為傳經已盡。不復再傳矣。


乃成氏云。六日厥陰為傳經盡。七日當愈。七日不愈者。再自太陽。傳至十二日。復至厥陰為傳經盡。十三日當愈。十三日不愈者。謂之過經。其說謬矣。


善哉馬仲化曰。自太陽以至厥陰。猶人從戶外。而升堂。而入室也。


厥陰復出而傳於太陽。奈有少陰太陰少陽陽明以隔之。豈有遽出而傳太陽之理乎。仲景太陽篇云。太陽病。頭痛七日以上自愈者。以行其經盡故也。


若欲作再經者。針足陽明。使經不傳則愈。此言始終只在太陽一經者也。


故太陽篇曰。發於陽者七日愈。陽數七故也。


若七日不愈。欲再傳陽明矣。


當針足陽明。迎而奪之也。


試玩行其經盡。不曰傳其經盡。則仲景之意。顯然矣。


成氏誤認行其經盡為傳遍六經。乃有自太陽再傳之說耳。或問曰。霍亂篇云。十三日愈者。經盡故也。


此非六日傳遍六經。後六日再傳經盡。十三日當愈者歟。仲景云。十三日不解。過經譫語者。當下之。此非十二日傳盡。十三日不愈為過經者歟。答曰。經盡者行其經盡之謂也。


如太陽受病於一日。至七日為行。太陽經盡之例推之。則諸經皆可屈指而期矣。


陽明受病於二日。至八日自愈者。行陽明經盡也。


少陽受病於三日。至九日自愈者。行少陽經盡也。


四五六日至三陰經。次第至十二日愈者行厥陰經盡也。


十三日大氣皆去。精神爽慧之期。故曰。過十三日以上不間。尺寸陷者大危。何嘗有再傳經盡。謂之過經之旨哉。詳考仲景所謂過經。或言過太陽經成裡症者。或泛言過經者。陽明篇曰。汗出譫語燥屎在胃此為風也。


過經乃可下之。謂燥屎在胃而譫語。風邪在表而汗出。須過太陽經無表症。乃可下之。此言過太陽經成裡症者也。


果如成氏十三日再傳經盡。謂之過經。


則燥屎在胃。必待十三日乃下乎。於此條則注曰。過太陽經無表症。乃可下之。則自相矛盾矣。


霍亂篇曰。下利後當便 (音硬)硬則能食者愈。今反不能食。到後經中頗能食。復過一經能食。過之一日當愈。不愈者。不屬陽明也。


此泛言過經者也。


何嘗有再傳經盡。謂之過經之旨哉。蘊要祖成氏之說。其過經不解例曰。經言十三日不解。謂之過經。仲景實無此語。誤以成注為經矣。


千古承訛後學聾瞽。故表而出之。


引用: http://jicheng.tw/jcw/book/%E5%8 ... B%AC%E8%A6%81/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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