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梅丸證】
烏梅丸證
傷寒脈微而厥,至七八日膚冷,其人躁無暫安時者,此為藏厥,非蚘厥也。
蚘厥者,其人當吐蚘,今病者靜而復時煩,此非藏寒,蚘上入膈故煩,須臾復止,得食而嘔,又煩者,蚘聞食臭出,其人故吐蚘,吐蚘者,烏梅丸主之,又主久利。
[傷寒脈微厥冷,煩躁者,在六七日,急灸厥陰以救之,此至七八日而膚冷不煩而躁,是純陰無陽,因藏寒而厥,不治之證矣,然蚘厥之證,亦有脈微膚冷者,是內熱而外寒,勿遽認為藏厥而不治也。
其顯證在吐蚘,而細辨在煩躁,藏寒則躁而不煩,內熱則煩而不躁,其人靜而時煩,與躁而無暫安者迴殊矣,此與氣上撞心,心中疼熱,饑不能食,食即吐蚘者,互文以見意也。
夫蛔者蟲也。
因所食生冷之物,與胃中濕熱之氣,相結而成,今風木為患,相火上攻,故不下行穀道,而上出咽喉,故用藥亦寒熱相須也。
此是胸中煩而吐蚘,不是胃中寒而吐蚘,故可用連柏,要知連柏是寒因熱用,不特苦以安蚘,看厥陰諸證,與本方相符,下之利不止,與又主久利句合則烏梅丸為厥陰主方,非只為蚘厥之劑矣。
引用:http://jicheng.tw/jcw/book/%E5%8 ... 8%87%E9%9B%86/index
http://www.a94382761.com/forum.php?mod=redirect&goto=findpost&ptid=444784&pid=689358&fromuid=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