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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牙疏失 牙醫師判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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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9-29 10:09:5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植牙疏失 牙醫師判賠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9日電)陳姓牙醫師被控未考量病患身體狀況就進行手術,也未善盡告知義務及詳細記載病歷等,遭最高法院判賠病患新台幣45萬多元。


根據判決書指出,高雄市陳姓牙醫師分別於民國91年11月底及94年1月初,為一名63歲的黃姓男子進行植牙手術。


黃男控訴,牙醫師未視他的年齡及身體狀況,於手術當天一次拔除4顆牙齒、將15支人造牙根全數植入,並緊接著對5顆牙齒抽取神經及根管治療,相當
草率。


他說,術後因細菌感染引發猛爆性肝炎,還陸續有人造根座鬆動、斷裂或義齒損壞、脫落等現象,請求牙醫師賠償醫藥費、精神慰撫金等1000萬元。


陳姓牙醫師主張,自91年11月底至94年8月底共治療黃男22次,手術前也多次拍攝X光片評估。黃男回診時,並無發炎異常現象,黃男主張的術後症狀與植牙手術無關。


最高法院維持二審認定,依鑑定意見及病歷紀錄,陳姓牙醫師未審酌黃男的年齡及身體狀況並善盡告知義務,也未依規定將治療過程記載於病歷上,造成黃男植牙後咀嚼困難、陶瓷義齒碎裂,判他賠償精神慰撫金及醫療費用共45萬多元。


不過,由於黃男還積欠植牙手術尾款,法院認為牙醫師主張抵銷有理,抵銷後黃男不得再請求,全案定讞。

 

引用:http://n.yam.com/cna/society/20130919/201309197638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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