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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睡少女 1夜3次算3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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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6-5 21:08:1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網友睡少女 1夜3次算3罪

 

〔自由時報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23歲陳姓男子與未滿14歲的女網友以乾兄妹互稱,陳男見對方年幼,邀約出遊後直接帶回家過夜,從深夜到凌晨3個小時中接連發生3次性行為,少女到醫院檢查是否懷孕,被家人察覺向警方報案,法官審理後認定,陳男雖在同一地點與同一當事人進行相同性行為,但一夜3次性行為「各具獨立性」,各判1年8月徒刑,合併執行有期徒刑2年。


陳男共判刑2年


無業的陳男經常上網打發時間,101年3月間於網路聊天室認識國三女小珍(化名),雙方以乾兄妹互稱,陳男第一次邀約小珍出遊,便將小珍載回陳男位在屏東縣林邊鄉的住處過夜,從深夜11時至凌晨2時許,陸續發生3次關係,隔天再由陳男騎機車將小珍送回家。


少女怕懷孕才說出


由於男女雙方並未採取避孕措施,小珍擔心事後懷孕,跑到醫院檢查,家人察覺出異狀,最後才說出與陳男發生性關係,遂向警方報案,陳男訊後被檢方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訴。


法官認為,陳男未違反小珍意願在同一地點發生3次性行為,雖屬同一行為,但每次性交獲得滿足終止後,於休息片刻又再起犯意,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故陳男所犯3罪,犯意有別,應按行為次數予以分論併罰。


法官衡量陳男無前科紀錄,犯後態度配合,且具輕微身心障礙,雖所犯罪刑為刑法第227條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最低刑度為3年,因有情堪憫恕之情形存在,故酌量減輕其刑,每罪各處1年8個月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2年。

 

引用:http://n.yam.com/tlt/society/20130603/201306035288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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