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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泉鄉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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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4-14 23:00:0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泰泉鄉禮


《泰泉鄉禮》•七卷(兩淮鹽政采進本)明黃佐撰。

 

佐字才伯,泰泉其號也。

 

香山人。

 

正德辛巳進士,官至少詹事。

 

事蹟具《明史•文苑傳》。

 

佐之學雖恪守程朱,然不以聚徒講學名,故所論述,多切實際。

 

是書乃其以廣西提學僉事乞休家居時所著,凡六卷。

 

首舉鄉禮綱領,以立教、明倫、敬身為主。

 

次則冠婚以下四禮,皆略為條教。

 

第取其今世可行而又不倍戾於古者。

 

次舉五事,曰鄉約、鄉校、社倉、鄉社、保甲,皆深寓端本厚俗之意。

 

末以《士相見禮》及《投壺》、《鄉射禮》別為一卷附之。

 

大抵皆簡明切要,可見施行,在明人著述中猶為有用之書。

 

視所補注之《皇極經世》支離曼衍、敝精神於無益之地者,有空言實事之分矣。



引用:http://www.ourartnet.com/Sikuquanshu/Jingku/Zhushu/Lilei/007.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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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4 23:02:25 | 只看該作者

泰泉鄉禮 卷第一


凡鄉禮綱領。

 

在士大夫,表率宗族鄉人,申明四禮而力行之,以贊成有司教化。

 

其本原有三:一曰立教,二曰明倫,三曰敬身。

 

鄉士大夫會同誌者,擇月吉齋戒,具衣冠,相率以正本三事相砥勵,申明四禮條件,誓於神明,在城誓於城隍,在鄉則裏社可也。

 

立教以家達鄉。

 

其目三:一曰小學之教。

 

凡小兒八歲以上,出就外傅,從學鄉校。

 

或延師家塾,教以正容體,齊顏色,順辭令。

 

務在樸厚醇謹,事事循規蹈矩。

 

必先孝弟,內事父母,外事師長,侍立終日,不命之坐,不敢坐。

 

平居雖甚熱,在父母長者之側,不得去巾襪縛絝。

 

衣服惟謹。

 

行步出入,毋得入茶酒店肆。

 

市井裏巷之語,鄭衛之音,毋經於耳。

 

不正之書,非禮之色,毋經於目。

 

其或有納於邪者,罰其父兄。

 

二曰大學之教。

 

凡子弟十有五歲以上者,入庠序肄業,教以言行相顧,收其放心,以學顏子之所學。

 

言溫而氣和,於怒時遽忘其怒,而觀理之是非,則怒漸可以至於不遷。

 

過而能悔,又不憚改,則過漸可以至於不貳。

 

雖質魯未通文字者,亦以是教之,使日漸脫去凡近,以遊高明。

 

近世淺薄,以謔浪笑傲、漫無圭角而相歡狎者為好人,以輕俊獧躁、詩酒豪放、妄自高大者為豪傑,以讀書數千卷、高才能文章、淩忽尊長、眼空古今者為大才,以縱談名理未及躬行、誚罵程朱自立門戶者為道學。

 

茲四等,始以要名,終不足齒,縱能售其奸以得誌,竟成何等人物!

 

吾黨所宜切戒!

 

其有子弟庸鄙,私縱家人挾勢為虐、取利肥家者,眾共罰之。

 

事發到官,毋得營救。

 

三曰鄉裏之教。

 

凡士大夫居鄉,宜依古禮,尊者為父師,長者為少師。

 

與閭裏之人相約而告諭之曰:凡我鄉人,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和婦順。

 

毋以妾為妻,毋以下犯上,毋以強淩弱,毋以富欺貧,毋以小忿而害大義,毋以新怨而傷舊恩。

 

善相勸勉,惡相規戒,患難相恤,婚喪相助,出入相友,疾病相扶持。

 

小心以奉官法,勤謹以辦糧役。

 

毋學賭博,毋好爭訟,毋藏奸惡,毋幸人災,毋揚人短,毋責人不備。

 

事從儉樸,毋奢靡以敗俗,毋論財而失婚期,毋居喪而設酒肉,毋溺風水而久停柩,毋信妖巫、作佛事而忍心火化。

 

仍各用心修立社學,教子弟以孝弟忠信之行,使毋流於惡。

 

所有鄉約四禮條件,各宜遵守。

 

其有阻撓不行者,許教讀呈官問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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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樓主| 發表於 2013-4-14 23:03:09 | 只看該作者

泰泉鄉禮 卷第一


明倫以親及疏。

 

其目五:一曰崇孝敬。

 

凡居家務盡孝,養必薄於自奉而厚於事親。

 

又推事親之心以厚於追遠,家必有廟,廟必有主,月朔必薦新。

 

時祭用仲月。

 

冬至祭始祖,立春祭先祖,季秋祭禰。

 

忌日遷主,祭於正寢。

 

或隨俗於春秋仲月望日兼祭祖禰。

 

事死之禮,必厚於事生者。

 

廟主之制,同堂異室,則左昭右穆;

 

同堂不異室者,依《家禮》,以右為上。

 

其有嗣續不明、陰育異姓者,眾共罰之。

 

二曰存忠愛。

 

凡士大夫居鄉,雖致仕,必明吉月朝服而朝之義。

 

正旦、冬至等節,相率盛服向北行慶賀禮如儀。

 

其有議朝廷利害得失,及居是邦而非其大夫者,必罰。

 

三曰廣親睦。

 

凡創家者,必立宗法。

 

大宗一,統小宗四。

 

別子為祖,以嫡承嫡,百代不絶,是曰大宗。

 

大宗之庶子,皆為小宗。

 

小宗有四,五世則遷。

 

己身庶也,宗禰宗。

 

己父庶也,宗祖宗。

 

己祖庶也,宗曾祖宗。

 

己曾祖庶也,宗高祖宗。

 

己高祖庶也,則遷,而惟宗大宗。

 

大宗絶,則族人以支子後之。

 

凡祭,主於宗子。

 

其餘庶子雖貴且富,皆不敢祭,惟以上牲祭於宗子之家。

 

宗子死,族中雖無服者,亦齊衰三月。

 

祭畢,而合族以食。

 

朞而齊衰者,一年四會食。

 

大功以下,世降一等。

 

異居者必同財,有餘,則歸之宗;

 

不足,則資之。

 

宗族大事繁,則立司貨、司書各一人。

 

宗子愚幼,則立家相以攝之。

 

各修族譜,以敦親睦。

 

或有骨肉爭訟者,眾共罰之。

 

若肯同居共爨者,眾相褒勸。

 

四曰正內則。

 

凡禮,必謹夫婦。

 

男女必有別,妻妾必有序,宮室必辯外內。

 

男子毋得晝寢於內,婦女毋得踰閾。

 

雖奴婢,亦必動遵禮度。

 

其有貞節婦女,眾共歌揚,以為閨門之勸,以聞於有司。

 

五曰篤交誼。

 

凡德業相勸,過失相規,禮俗相交,患難相恤,詳見鄉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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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4 23:04:03 | 只看該作者

泰泉鄉禮 卷第一


敬身以中制外。

 

其目四:一曰篤敬以操行。

 

凡讀書講學,必以治心養性為本,寡嗜欲,薄滋味,正其衣冠,攝其威儀,以為民望。

 

聽琴賦詩之外,聲伎演戲、博奕奇玩之類,及世利紛華,一切屏絕。

 

其有非僻傲惰者,眾共罰之。

 

二曰忠信以慎言。

 

凡出言,必主忠信,毋得誇誑。

 

相約共行四禮條件,有始從終背,陰為陽掩,與凡不能踐言者,眾共罰之。

 

三曰節儉以利用。

 

凡一年之用,置簿開算。

 

糧役之外,所有若幹,以十分均之,留三分為水旱不測之備,一分為祭祀之用,六分分作十二月之用。

 

若閏,則分作十三月之用。

 

取一月合用之數,約為三十分,日用其一。

 

凡茶飯魚肉、賓客酒漿、子孫紙筆束修及幹事奴僕等費,皆取諸其間,可余而不可盡。

 

用至七分為得中,不及五分為太嗇。

 

其所余者,別置簿收管,以為冬夏裘葛、修葺墻屋、醫藥喪葬及吊喪問疾、時節饋送,毋得奢侈,侵過次日之用。

 

一日侵過,無時可補,便有窘匱之漸。

 

宜一味節嗇,免至於求親舊、出息通借,以招恥辱。

 

若速客置酒,當知會數而禮勤、物薄而情厚之義。

 

酒或七行,或十行,量洪者不過十二行而止。

 

果五品,殽五品,羮三品,割胾二品。

 

器用甆漆雖親戚上客,一以為凖。

 

其有過用多品者,眾共罰之。

 

元夕、上巳、端午、中秋、重陽、臘日立為六會,相與燕遊山水,以宣樂意。

 

果殽宜視待客為殺。

 

四曰寧靜以安身。

 

凡居鄉,閉戶端坐,自覺胸次悠然,與造物遊。

 

故聖人主靜,君子慎動。

 

不得已,乃可一出。

 

語所謂「非公事,未嘗至於偃之室」,古人何等自重!

 

若與有司往來,自有常禮,毋得私謁,自取譏議。

 

違者眾共罰之。

 

右三件,本朱子《小學》,參以陸氏家制、呂氏宗法而損益之。

 

違者宜各相糾。

 

不悛,書於鄉約過籍以行罰。

 

既正本原,乃行四禮,以人戶田產厚薄別為三等:田十頃以上者為上戶,五頃至九頃者為中戶,一頃至四頃者為下戶。

 

商賈之家,較其所積多寡,準是為差。

 

無財產者,通為一等。

 

隨其厚薄,定為品節,俾各遵守。

 

必先躬行,以為宗族鄉裏表率。

 

又於各鄉推擇約正、約副以主之。

 

毎月朔望,鄉校教讀講明,以示鄉約之眾。

 

眾有違犯,責在約正、約副。

 

約正、約副有過,責在教讀。

 

容情不舉者,許裏排會同在學生員群糾之,有司懲之。

 

四禮:俱依文公《家禮》。

 

此乃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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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4 23:05:06 | 只看該作者

泰泉鄉禮 卷第一


一曰冠(凡四條)

凡冠禮,士大夫延有德之賓行於家。

 

鄉人行於鄉校,以教讀為賓。

 

衣服之美惡,酒食饗賓之豐儉,以上、中、下戶為差等,下戶不可越中,中不可越上。

 

凡子弟未冠者,不得以字行。

 

冠而字之,毋得犯古聖賢及先世之諱。

 

凡月朔,各鄉教讀以子弟之始冠者見有司,有司誨以成人之道。

 

凡謝賓,束帛不必如古人之數,上戶絹一匹,中戶布一匹,下戶帕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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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樓主| 發表於 2013-4-14 23:06:13 | 只看該作者

泰泉鄉禮 卷第一


二曰昏(凡十五條)

凡昏禮,古有問名、納采、納吉、納征、請期、親迎六節,今隨俗省略,惟行納采、納征、請期、親迎。

 

凡男女婚嫁以時,男子未及十六、女子未及十四成昏者,謂之先時。

 

男子二十五以上、女子二十以上未成昏者,謂之過時。

 

先時者夭,過時者病,皆不能順陰陽交際以保合太和。

 

鄉約正及鄉校師宜時加省諭。

 

凡納采,用酒牲、梹榔、果品,隨俗。

 

上戶通計所費銀不過三兩,中戶所費不過二兩,下戶所費不過一兩。

 

凡納征,用釵幣、酒牲、梹榔,隨俗。

 

上戶通計所費銀不過十五兩,中戶所費不過十兩,下戶所費不過五兩。

 

近日納采、納征者,止用細茶一盒,納釵物其中,尤為簡便,可以通行。

 

其送禮之人,非隔水路者,毋得多與銅錢,下程惟待以酒飯。

 

凡請期,不分上中下戶,惟遣使通書而已,禮物不用。

 

凡親迎,不許用鼓吹雜劇,送迎交饋。

 

其有隔水路而用裝彩大船、銅鼓儀仗,陸路用蒲燈、花筒、爆仗等項者,罪之。

 

凡納采、納征、請期,具書如女氏,女氏復書,禮也。

 

鄉俗疊用三緘,於親迎之日貯之銀筒以往,鄙俚之甚,今悉依《家禮》改正。

 

凡親迎,鄙俗先一夕燕其子,子必據尊席而坐,謂之漸老宴。

 

所宜痛革。

 

今後止依父醮子之禮,命之孤。

 

子惟告於廟,受命於母。

 

其女家先一夕燕女,聚親戚,唱鄉歌,謂之歌堂。

 

今亦革去,惟母醮女如禮。

 

凡婿至,奠雁畢,主人酌之酒而勞之幣,此俗已久革。

 

若婿以次日見女之父母,設燕者聽。

 

或婿所居去女家有三五日路程者,許隨俗候女轎出門,即見女之父母。

 

女之父母惟致幣於婿,不必設宴。

 

凡女服,首飾衣裙隨俗,但不許用違禁之物。

 

上戶通計所費銀不過三十兩,資裝器物之費半之;

 

中戶所費不過二十兩,資裝器物之費半之;

 

下戶所費不過十兩,資裝器物之費半之。

 

其僭用珠冠命服、金銀器皿者有罪。

 

上戶女從者一人,男僮一人。

 

中戶以下女從一人。

 

無者勿強。

 

凡婦見舅姑,用幣,余皆不用,明義分也。

 

鄉俗見諸親有帛。

 

婦不見外姓,別男女也。

 

鄉俗例見異姓,諸親及鄉黨無所分別。

 

今悉正之。

 

惟見同姓尊長。

 

親迎後三日、七日及遇俗節,女氏使人於壻家,用米面點心。

 

上戶四品,每品不過二盒;

 

中戶四品,每品不過一盒;

 

下戶惟用茶果,亦不過四品,每品不過一斤。

 

凡此所以撙節財用,勿為無益之費,自取窘匱。

 

凡昏禮,不得用樂。

 

賀昏非禮,宜更賀為助,禮物隨宜。

 

凡三等人戶之下聘,用酒一埕,鵝二隻,各布二疋,茶一盒。

 

婦荊釵布裙見舅姑而已。

 

貧不能具者,約正、約副率閭裏科少錢以助之,勿令失時。

 

凡媒妁為人議婚,須通達二家之情,待其許諾,毋得饒舌欺誑,但求成事,以貽他日之悔。

 

事發,罪媒妁。

 

謝媒妁之禮,上戶銀不過一兩,中戶五錢,下戶一錢。

 

其有溺陰陽年月不肯成昏及論財者,罪其父母。

 

凡生女多,懼貧難嫁,自行淹溺,訪出,將父母送官懲治如律。

 

近聞有等村民,自殺其女,以免費奩飾。

 

此風漸不可長,教讀及約正、約副宜早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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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4 23:07:16 | 只看該作者

泰泉鄉禮 卷第一


三曰喪(凡九條)。

 

凡居喪,要以哀戚襄事為主,不許匿喪成昏。

 

吊賓至,不許用幣,不許設酒食。

 

惟自遠至者,為具素食,不用酒。

 

孝子不許易兇為吉,赴他人酒席。

 

鄉俗有旬七會飲,及葬,有山頭等酒會,皆深為害義,犯者有罪。

 

凡喪事,不得用樂,及送殯用鼓吹雜劇、紙幡紙鬼等物,違者罪之。

 

凡居喪,始惟食粥蔬素,不得飲酒食肉、寢處於內。

 

大祥後,禫而後飲醴酒,食幹肉。

 

有能盡禮者,眾共核實,以憑旌獎。

 

凡停柩踰年不葬,及溺於風水、兄弟相推託不葬者,各行戒諭。

 

違者罪之。

 

凡致奠,上戶用豬羊各一,所費銀不過三兩;

 

中戶用豬一,所費銀不過二兩;

 

下戶用五牲,所費不過一兩。

 

不能具者,惟炙雞絮酒盡哀亦可。

 

僭用牛馬者罪之。

 

凡三等人戶之下葬,用薄棺,不許焚屍。

 

貧不能葬者,約正、約副率閭裏科少錢以助之,毋令暴露。

 

凡葬,依《家禮》,用灰隔,不必用槨。

 

棺內毋得用金銀錢帛。

 

凡火化者,忍心害理,宜送官嚴懲,子孫依律死罪,工人各行重治。

 

凡葬埋,宜依族瘞之禮,左昭右穆,不得淆亂。

 

其有乘時強占他人墳地,送官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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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4 23:08:21 | 只看該作者

泰泉鄉禮 卷第一


四曰祭(凡四條)。

 

凡祭禮,所以報本追遠,不可不重。

 

近世多不行四時之祭,惟於忌日設祭。

 

前期不齋,臨祭無儀,祭畢請客飲酒。

 

皆非禮也。

 

今宜悉依朱子《家禮》,上戶立祠,中戶以下就正寢設韜櫝奉祀,歲時朔望如禮。

 

凡祖禰,逮事者,忌日有終身之喪,是日素服,不飲酒食肉,居宿於外。

 

曾祖以上,不逮事者,服淺淡衣服,禮視祖禰逮事者為殺。

 

凡時祭,屬吉禮,上戶有祭田者,祭畢歸胙於教讀及約正、約副。

 

凡上戶,準古禮,庶士得祭門、戶、井、竈、中溜,即中宮土地神。

 

是為五祀。

 

有疾病,惟禱於祠堂及五祀,或裏社。

 

中戶、下戶惟禱於祠堂、裏社。

 

不許設醮禳星,聽信巫覡。

 

違者罪之。

 

右四禮條件,多遵白沙陳氏與寧都丁氏所定,參以義門鄭氏《家範》而損益之。

 

其有官爵者,宜遵洪武禮制,不在此例。

 

既行四禮,有司乃酌五事,以綜各鄉之政化教養及祀與戎,而遙制之:一曰鄉約,以司鄉之政事;

 

二曰鄉校,以司鄉之教事;

 

三曰社倉,以司鄉之養事;

 

四曰鄉社,以司鄉之祀事;

 

五曰保甲,以司鄉之戎事。

 

鄉約之眾,即編為保甲。

 

鄉校之後,立為社倉,其左為鄉社。

 

各擇有學行者為鄉校教讀,有司聘之。

 

月朔,教讀申明鄉約於鄉校,違約者罰於社,入谷於倉。

 

約正、約副,則鄉人自推聰明誠信、為眾所服者為之,有司不與。

 

凡行鄉約、立社倉、祭鄉社、編保甲,有司俱毋得差人點查稽考,以致紛擾。

 

約正、約副姓名,亦勿遽聞於有司。

 

蓋在官則易為吏胥所持。

 

各鄉教讀,待約正、約副率鄉人行四禮、舉五事各有成績,乃舉其尤最者往在城四隅社學,隨地方報姓名以聞於有司。

 

有司核實,乃延見,賜坐啜茶而旌賞之,免其雜泛差役。

 

其有好為異論、鼓眾非毀禮義、不率教之人,亦以姓名聞於有司,有司嚴懲治之。

 

如有變警,各鄉教讀使約正、約副報聞,亦如之。

 

凡在城四隅社學,視各鄉校為重,宜延聘致仕教官及監生、生員學行尤著者以為教讀,每隅各一人。

 

各鄉自東路入者,臧否警變,東隅教讀掌之;

 

自南路入者,南隅教讀掌之;

 

西隅、北隅亦然。

 

有司欲見,則帥之入見。

 

古人咨四嶽,辟四門,以明目達聰,意亦如此。

 

朱子保伍法,於縣郭置隅官四人,以制諸鄉。

 

近寧都丁氏令新會亦置四鄉,鄉老以統眾鄉都老,皆此法也。

 

有司與同僚各以四事自勉,而為民去其十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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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4 23:09:33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我本善良 於 2013-4-14 23:13 編輯

泰泉鄉禮 卷第一


四事:

一曰律己以廉。

 

凡為政者,萬分廉潔,止是小善;

 

一點貪汙,便為大惡。

 

不廉之吏,如蒙不潔,雖有他美,莫能自贖。

 

故以此為四事之首。

 

二曰撫民以仁。

 

凡為政者,當體天地生萬物之心,與父母保赤子之心,有一毫之慘刻,非仁也;

 

有一毫之忿疾,亦非仁也。

 

三曰存心以公。

 

凡為政者,不聞諸葛公之言乎:吾心如秤,不能為人作輕重。

 

傳曰:公生明。

 

私意一萌,則是非易位,欲事之當理,不可得也。

 

四曰蒞事以勤。

 

凡當官者,一日不勤,下必有受其弊者。

 

古之聖賢,猶且日昃不食,坐以待旦,況其餘乎?

 

今之世有勤於吏事者,反以鄙俗目之,而詩酒遊宴,則謂之風流嫻雅,此政之所以多疵,民之所以受害也。

 

不可不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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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4 23:11:39 | 只看該作者

泰泉鄉禮 卷第一


十害:

一曰斷獄不公。

 

獄者民之大命,豈可少有私曲?

 

二曰聽訟不審。

 

訟有虛有實,聽之不審,則實者反虛,虛者反實矣,其可茍哉!

 

朱子曰:今世官府惟以茍且逐旋挨去為事,挨得過時且過,曲直在前,只不理會,庶幾民自不來,以此為止訟之道。

 

民有寃抑,無處伸訴,只得忍遏,遂以為無訟。

 

此尤當戒也。

 

三曰淹延囚系。

 

一夫在囚,舉室廢業,囹圄之苦,度日如歲,其可淹久乎!

 

四曰慘酷用刑。

 

刑者,不獲已而用之。

 

人之體膚,即己之體膚也,何忍以慘酷加之?

 

今為吏者,好以喜怒用刑,甚者或以關節用刑。

 

刑以代天糾罪,豈逞忿行私之具哉?

 

不可不戒。

 

五曰泛濫提解。

 

一夫被提,舉家皇擾,出官費用,貧者不免舉債,甚至破家,其可泛濫乎?

 

動輙以一幹人犯提解者,宜省。

 

六曰招引告訐。

 

告訐乃敗俗亂化之原,有犯者自當痛治,何可勾引出告示,召人告首陰私?

 

罪犯有此,實為非法。

 

七曰重疊催科。

 

稅出於田,一歲一收,豈宜再稅?

 

懵於政者,稅已輸而註不銷,必再追重納而後已。

 

亦有今日收訖,被其隱匿,明日復追收者。

 

破家蕩產,鬻妻賣子,往往由之。

 

八曰科罰取財。

 

民間自輸稅之外,一毫不當妄取。

 

今有司科罰,多收紙價,與夫非法科斂者,皆民之深害也。

 

不可不革。

 

九曰縱吏下鄉。

 

鄉村小民,畏吏如虎,縱吏下鄉,猶縱虎出柙也。

 

皂隸、防夫、快手,尤當禁戢。

 

十曰低價買物。

 

物同則價同,豈有公私之異?

 

今有所謂鋪行者,毎官司買物,視民價率減十之二三,或不即還,候久絕望,甚至白取,民何以堪!

 

月朔,教讀帥約正、約副之賢者,以次往見有司。

 

有司賜坐啜茶,問各鄉風俗及民疾苦、禮教行否。

 

四事未能,十害未屏,皆許直言無隱。

 

言有可用者,必加褒奬。

 

右件,出西山真氏《政經》,參以朱子《政訓》而附註之,以為官箴。

 

鄉士大夫既能倡之,而有司又能自盡如此,而四禮不行、鄉約以下五事不舉者,未之有也。

 

願相與勖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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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18:29:54 | 只看該作者

泰泉鄉禮 卷第二


凡鄉之約四:

一曰德業相勸,二曰過失相規,三曰禮俗相交,四曰患難相恤。

 

眾推一人有齒德者為約正,有學行者二人副之。

 

約中月輪一人為直月,約正、副不與直月之數。

 

約正總理期會告諭,約副贊相禮儀,輔佐約正,直月掌走報幹辦。

 

置三籍,凡願入約者書於一籍,德業可觀者書於一籍,過失可規者書於一籍。

 

直月掌之,月終則以告於約正而授於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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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18:30:49 | 只看該作者

泰泉鄉禮 卷第二


德業相勸

德謂孝於父母、友於兄弟,肅於閨門、和於親黨,言必忠信、行必篤敬,見善必行、聞過必改之類。

 

業謂讀書治田、營家濟物、興利除害、居官舉職,凡明倫敬身者皆是。

 

如禮樂射禦書數之類,皆可為之。

 

非此之類,皆為無益。

 

右件德業,同約之人各自進修,互相勸勉。

 

會集之日,相舉其能者書於籍,以警勵其不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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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18:31:39 | 只看該作者

泰泉鄉禮 卷第二


過失相規

過失謂犯義之過六,犯約之過四,不修之過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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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18:33:18 | 只看該作者

泰泉鄉禮 卷第二


犯義之過

一曰酗博鬥訟。

 

酗謂縱酒喧競。

 

博謂賭博財物。

 

鬥謂鬥毆罵詈。

 

訟謂告人罪惡,意在害人,誣賴爭訴,得已不己者。

 

若事幹負累及為人侵損而訴之者,非。

 

二曰行止踰違。

 

踰禮違法眾惡皆是。

 

三曰行不恭遜。

 

侮慢齒德者,持人長短者,恃強淩人者,知過不改、聞諫愈甚者。

 

四曰言不忠信。

 

為人謀事,陷人於惡。

 

或與人要約,退即背之。

 

或妄說事端,熒惑眾聽者。

 

五曰造言誣毀。

 

誣人過惡,以無為有,以小為大,面是背非。

 

或作嘲詠匿名文書,及發揚人之隱無狀可求,及喜談人之舊過者。

 

六曰營私太甚。

 

與人交易傷於掊克者,專務進取不恤餘事者,無故而好幹求假貸者,受人寄託而有所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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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18:35:49 | 只看該作者

泰泉鄉禮 卷第二


犯約之過

一曰德業不相勸,二曰過失不相規,三曰禮俗不相交,四曰患難不相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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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18:36:52 | 只看該作者

泰泉鄉禮 卷第二


不修之過

一曰交非其人。

 

所交不限士庶,但兇惡及遊惰無行、眾所不齒者而已。

 

朝夕與之遊處,則為非其人。

 

若不得已而暫往還者,非。

 

二曰遊戲怠惰。

 

遊謂無故出入及謁見人上務閑適者,戲笑無度及意在侵侮,或馳馬擊鞠與雖不賭財物而鋪牌演戲、奕棋雙陸、玩弄骨董、雅好彈唱、廣收花石、獵養禽鳥作諸無益者。

 

怠惰謂不修事業,及家事不治、門庭不潔者。

 

三曰動作無儀。

 

謂進退太疏野及不恭者,不當言而言及當言而不言者,衣冠太華飾及全不完整者,不衣冠而入街市者。

 

四曰臨事不恪。

 

主事廢亡,期會後時,臨事怠惰者。

 

五曰用度不節。

 

謂不計家之有無過為侈費者,不能安貧而非道營求者。

 

右件過失,同約之人各自省察,互相規戒。

 

小則密規之,大則眾戒之。

 

不聽,則會集之日,直月以告於約正。

 

約正以義理誨諭之。

 

謝過請改,則書於籍以俟。

 

三犯,則行罰。

 

其爭辯不服與終不能改者,皆聽其出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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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18:38:16 | 只看該作者

泰泉鄉禮 卷第二


禮俗相交

禮俗之交,一曰尊幼輩行,二曰造請拜揖,三曰請召送迎,四曰慶吊贈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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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18:39:22 | 只看該作者

泰泉鄉禮 卷第二


尊幼輩行

一曰尊者,謂長於己三十歲以上、在父行者。

 

二曰長者,謂長於己十歲以上、在兄行者。

 

三曰敵者,謂年上下不滿十歲者,長者謂稍長,少者謂稍少。

 

四曰少者,謂少於己十歲以下者。

 

五曰幼者,謂少於己二十歲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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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18:40:33 | 只看該作者

泰泉鄉禮 卷第二


造請拜揖(凡三條)

一曰凡少者、幼者於尊者、長者,歲首、冬至、四孟月朔辭見賀謝,皆為禮見。

 

皆具名帖,用白紙折幅,楷書,少者曰:侍生姓名再拜。

 

幼者曰:晚侍生姓名頓首拜。

 

或作學生契家子或姻戚,則作忝眷,或作拜謝。

 

拜賀隨宜。

 

服色,有官則冠帶,諸生則儒巾襴衫,餘人角巾青直領。

 

辭見謂久出而歸則見,遠適將行則辭,出入不及一月者否。

 

賀謝謂已有賀事當謝,人有慶事如壽旦、生子、陞官、受封、起第之類,則往賀之。

 

凡當行禮而有恙故,皆先使人白之。

 

或遇雨雪,則尊長先使人喻止來者。

 

此外候問起居、質疑白事及赴請召,皆為燕見,服深衣涼衫皆可,尊長令免,即去之。

 

尊者受謁,不報。

 

歲首、冬至,具名令子弟報之,如其服。

 

長者歲首、冬至具名帖報之,如其服。

 

余令子弟以己名帖代行。

 

凡敵者,歲首冬至、辭見賀謝相往還,用箋紙一小片,書其上曰侍生姓名拜。

 

稍不敵,則書友生、知生、鄉生辱交之類。

 

服色同上。

 

凡尊者、長者無事而至少者、幼者之家,唯所服通名。

 

而敵者或用老拙、老友之類,或不通名可也。

 

敵者燕見亦然。

 

二曰凡見尊者、長者,門外下馬,俟於外次,乃通名。

 

凡往見,將入門,必問主人食否、有他客否、有他幹否。

 

度無所妨,乃命展刺。

 

有妨,則少俟。

 

或且退後。

 

皆仿此。

 

若年少居顯官而乘轎者,亦如之。

 

主人使將命者先出迎客,客趨入,至廡間,主人出,降階。

 

客趨進。

 

主人揖之,升堂。

 

禮見,再拜而後坐。

 

燕見不拜。

 

旅見則旅拜。

 

少者、幼者自為一列。

 

幼者拜,則跪而扶之。

 

少者拜,則跪扶而答其半。

 

若尊者、長者齒德殊絕,則少者、幼者堅請納拜,尊者許則立而受之,長者許則跪而扶之。

 

拜訖,則揖而退。

 

主人命之坐,則致謝,訖,揖而坐。

 

若稍敵,則相對行再拜禮。

 

凡稱呼,尊、長曰老先生,敵者相謂曰先生,於少者則字之,幼者則名之。

 

若異爵,尊、長曰老大人,敵者、少者曰大人。

 

退。

 

凡相見,主人語終,不更端,則告退。

 

或主人有倦色,或方幹事而有所俟者,則告退可也。

 

後皆仿此。

 

主人送至廡下,則三辭,許則揖而退。

 

出大門,乃上馬。

 

不許,則從其命。

 

若送至大門,讓尊、長先,己必隨行在後,毋得相並。

 

凡見,敵者門外下馬,使人通名,俟於廡下或廳側。

 

禮見則再拜,稍少者先拜。

 

旅見則特拜。

 

退,則主人請就階上馬,徒行則主人送於門外。

 

凡少者以下,則先遣人通名,主人具衣冠以俟。

 

客入門下馬,則趨出迎,揖,升堂。

 

來報禮,則再拜謝,客止之則止。

 

退,則就階上馬,客徒行,則迎於大門之外,送亦如之。

 

仍隨其行數步,揖之則止,望其行遠,乃敢入。

 

三曰凡遇尊長於道,皆徒行,則趨進揖。

 

尊長與之言,則對,否則立於道側,以俟尊長已過,乃揖而行。

 

或皆乘馬,於尊者則迴避之,於長者則立馬道側,揖之,俟過,乃揖而行。

 

若己徒行而尊長乘馬,則迴避之。

 

凡己徒行,遇所識乘轎者,皆仿此。

 

若己乘馬而尊長徒行,望見則下馬,前揖。

 

己避亦然。

 

過既遠,乃上馬。

 

若尊長令上馬,則固辭。

 

遇敵者,皆乘馬,則分道相揖而過。

 

彼徒行而不及避,則下馬揖之,過則上馬。

 

遇少者以下,皆乘馬,彼不及避,則揖之而過。

 

或欲下,則固辭之。

 

彼徒行不及避,則下馬揖之。

 

若於幼者,則不必下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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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18:43:05 | 只看該作者

泰泉鄉禮 卷第二


請召迎送(凡四條)

一曰凡請尊長飲食,親往投書,諾則拜之,辭則止。

 

既許赴,至日黎明,復遣子弟迎之。

 

既至,明日親往拜辱。

 

若專召他客,則不可兼召尊長。

 

如禮薄,則不必書。

 

召敵者,以書簡,明日交使相謝。

 

召少者,以書列客目,明日客親往謝主人。

 

赴尊長召,若有眾客,則約之同往。

 

始見,則拜其見召。

 

主人辭則止。

 

明日人親拜。

 

若主人預辭,則書簡謝之,非專召不拜。

 

赴敵者召,始見,則揖謝之,明日具名帖謝之。

 

赴少者召,始見,以言謝之,明日傳言致謝。

 

二曰凡聚會,皆鄉人,則坐以齒,非士類則否。

 

若有親,則別序。

 

若有他客,有爵者則坐以爵,不相妨者猶以齒。

 

若有異爵,雖鄉人,亦不以齒。

 

異爵謂命士大夫以上及京堂官皆是,雖鄉人,不敢與之序齒,以尊貴故也。

 

若主人之族有異爵屬卑幼者,亦勿與席,或別席以禮之。

 

若特請召,或迎勞出餞,皆以專召者為上客,余為眾賓,坐如常儀。

 

如婚禮,則姻家為上客。

 

皆不以齒爵為序。

 

凡一命齒於鄉,再命齒於族,三命而不齒。

 

惟祭畢而燕,雖有三命,不踰父兄,古禮也。

 

非專召,毋及異爵,以全尊尊之義。

 

三曰凡燕集,初坐,別設卓子於兩楹間,置酒杯於其上。

 

主人降席,立於卓東,西向。

 

上客亦降席,立於卓西,東向。

 

主人取杯,親洗。

 

上客辭。

 

主人洗畢,置杯卓子上,親執註,酌酒以註,授執事者,相揖再讓。

 

客西向,主人東向,遂執杯以獻上客。

 

上客受之。

 

復註酒以讓主人。

 

主人復舉杯獻客,客受之,置卓子上,再拜,興,取酒,東向跪祭。

 

興,遍告飲於同席者,遂飲。

 

以杯授贊者,遂拜。

 

主人答拜。

 

若少者以下為客,則主人舉酒先祭,飲畢而拜,主人受之。

 

若上客,先不拜而飲,主人勿強,此謂從俗。

 

上客酢主人,如前儀。

 

主人乃獻眾賓。

 

命贊者取眾賓酒杯一一親洗之。

 

眾賓合詞以辭。

 

主人執註酌酒,以次獻眾賓。

 

眾賓各受杯以授贊者,各置於席前。

 

若主人是尊長,則眾賓固辭洗及執註。

 

贊者酌酒旅揖,自置於席前。

 

若是少者以下,皆揖而跪飲,主人止之,則立飲。

 

飲遍,乃就坐。

 

若眾賓中有齒爵特異者,則特獻如上客之儀,不酢。

 

若婚會,姻家為上客,則雖少,亦答其拜。

 

以上禮兼酌古今而行之,如俗所謂三寳杯諸類,皆宜革去。

 

四曰凡有遠出遠歸者,則送迎之,少者、幼者不過五裏,敵者不過三裏。

 

各期會於一處,拜揖如禮。

 

有飲食,則就飲食之。

 

少者以下,俟其既歸,又至其家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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