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衣考誤】
衽當旁。
鄭氏曰:衽謂裳幅所交裂也。
凡衽者,或殺而下,或殺而上,是以小要取名焉。
衽屬衣則垂而方之,屬裳則縫之以合前後上下相變。
永按:衽者,斜殺以掩裳際之名。
深衣裳前後當中者,不名衽。
唯當旁而斜殺者名衽。
故經云衽當旁。
明其不當中也。
當中則前襟而後裾是也。
鄭云,衽為裳幅所交裂也。
玩所之一字,明其唯在裳旁而名衽者交裂,其餘幅不交裂也。
交裂者,以布二幅,交皆為四幅,狹頭二寸,去邊縫成角,寬頭二尺,去邊縫一尺八寸也。
又云,凡衽者,或殺而下或殺而上,此廣解凡裳之衽也。
衽有二,朝服祭服喪服皆用帷裳,前三服後四幅,裳際不連,有衽掩之,用布交解,寬頭在上,合縫之,窄頭在下,如燕尾之形,即喪服篇衽二尺有五寸是也。
此衽之殺而下者也。
深衣制祛(原文如此,當作衽)當裳旁,亦交解,而以狹頭向上,寬頭向下,此衽之殺而上者也。
云是以小要取名焉者,為棺上合縫之木亦名為衽也。
喪大記曰,君蓋用漆三衽三束。
鄭註云,衽,小要也。
蓋小要之形,上下廣而中狹,以掩棺蓋,合縫之際,上半則殺而下,下半則殺而上,似衣衽之上殺下殺以掩裳際,是以有衽之名。
此借衣衽名小要,故鄭連及之也。
云衽屬於衣,則垂而放之,謂朝祭喪服之衽。
云屬裳則縫之以合前後,即此深衣之衽也。
其縫之以合前後者,唯左旁為然,若右旁,則不能縫合,別有鉤邊,見深衣篇,鄭亦略言之耳。
此經與鄭註甚明,又以他文證之:問喪云扱上衽,謂裳之兩角插於帶間也。
論語云左衽,謂夷俗衽掩於左,其縫合者在右也,皆衽當旁之證也,而疏家忽之,並失小要之義。
疏曰:衽為裳幅所交裂也者,裳幅下廣尺二寸,上闊六寸,狹頭向上,交裂一幅而為之。
(案,裳幅不皆交裂,孔氏誤謂十二幅皆交裂,是未繹「所」字之意。)
云凡衽者,或殺而下,或殺而上者,皇氏云:言凡衽,非一之辭,非獨深衣也,廣頭在上,狹頭在下。
(按朝祭服,亦如喪服之制。
皇氏不及朝祭服,非也。)
或殺而上,謂深衣之衽,寬頭在下,狹頭在上。
云是以小要取名焉者,謂深衣與喪服相對,為小要兩旁皆有此衽。
(按小要者,棺上合縫之木也,皇說誤。)
熊氏大意與皇氏同,或殺而下謂朝祭之服耳。
(按,熊氏又不及喪服,亦非也。
合皇熊二說乃備。)
云衽屬衣則垂而放之者,謂喪服及熊氏朝祭之衽。
(按,此說是。)
云屬於裳而縫之以合前後者,謂深衣之衽。
云上下相變者,上體是陽,陽體舒散,故垂而下,下體是陰,陰主收斂,故縫而合之。
(按,此皆得之。)
今刪定深衣之上,獨得衽名,不應假他余服相對為衽,何以知之?
深衣衣下屬幅,而下裳下屬幅而上相對,為衽。
(按,喪服篇言衽二尺有五寸。
孔氏乃謂深衣獨得衽名,何耶?
殺下殺上,明是與他服相對。
孔是乃謂深衣衣下屬幅,而下裳下屬幅而上相對為衽。
衣下屬幅,何以謂之殺耶?
且下文,衽屬衣則垂而放之,豈得謂是深衣之衽耶?
刪定之說,大失鄭註之意。)
鄭註,深衣鉤邊,今之曲裾,則宜兩邊而有也。
(按,鉤邊別是一物,此經未及深衣,疏一旁有曲裾,此云宜兩邊有,與彼疏亦自相抵啎。)
但次等無文言之,且從先儒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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