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南山律】 唐代道宣律師所弘傳的戒律,為漢傳佛教僧團所依據。
印度佛教由於僧眾的部派分化,所流傳的「律部」,也稍有差別。
後秦開始,《十誦律》、《四分律》等5部律陸續傳譯到中國,相繼弘揚。
唐初,道宣律師以《四分律》為主,撰《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四分律拾毘尼義鈔》、《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四分律注戒本疏》、《比丘尼鈔》等五部疏鈔,並在終南山開設戒壇,制訂授戒儀式,被尊為「南山律宗」。
《四分律》為「法藏部」(興盛於西元前1世紀左右的印度佛教部派)所傳,因為有「隨說隨止,四度說竟」的因緣,故稱四分律。
初分有20卷,以比丘戒律為主。
第二分有15卷,包括比丘尼戒律及受戒、說戒、安居等四犍度。
第三分有14卷,包括自恣、皮革、衣、藥等犍度。
第四分有11卷,包括房舍犍度、雜犍度及五百集法、七百集法等。
其後受中國僧眾所尊重,其餘諸律逐漸少傳。
唐代鑑真大師將南山律傳至日本,被尊為日本律宗初祖。
唐末衰亂,北宋時有允堪、元照律師中興南山律。
明末清初,古心律師在金陵(今南京)弘傳戒法。
其弟子寂光律師移住寶華山,傳戒達百餘壇,成為佛教傳戒重鎮。
南山律三大部在南宋時失傳,清末由徐蔚如居士從日本請回,於天津刻經處重刊。
民國初年,文藝家李叔同出家,法號弘一,感嘆戒律衰敗,發願畢生弘揚南山律宗。
對於受戒儀式過後,所產生的「戒體」(防惡止非的力量)之看法,南山律提出有三宗之別,即:實法宗(戒體是色法)、假名宗(戒體是非色非心)、圓教宗(戒體是心識的善種子)。
南山律宗善用此三種戒體的特性,並依據《法華經》、《涅槃經》等大乘經義,主張《四分律》形式雖屬聲聞乘,而內容可通菩薩乘,以融會漢傳大乘佛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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