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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祭祀公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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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24 09:30:5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人文●祭祀公業

 

為祭祀祖先所成立的共同財產與組織。

 

主要有鬮分字、合約字兩種。

 

鬮分字是先人逝世前,將財產分給子孫時,另留一份作為祭祀用,在清代的土地契書上常可看到這種析產的鬮書,記載鬮分的財產中,有一部分將做為祭祖之用;

 

而留下財產的該位祖先所有後裔,都有持份權。

 

合約字是某位祖先派下子孫以股份的方式,隨個人意願參加,以股金購買田產,田產所得便用來祭祀祖先;

 

只有當初出錢的族親後裔才有財產持份權。

 

鬮分字是因為某位來臺祖或在臺祖留下財產而成立,故以其為起祀祖;

 

合約字是為紀念某位祖先而成立,起祀祖通常是唐山祖。

 

但若留下財產者以某位先祖為起祀祖,便可能出現鬮分字以唐山祖為名的情況。

 

「祭祀公業」一詞不僅指祭祖的財產,也指管理這份財產及其派下族親的宗族組織。

 

有些祭祀公業會獨資或聯合宗族內其他祭祀公業共同建立宗祠,每年春、秋二祭的祭祖費用、對年老族親的敬老金、在學族親的獎學金,都是由祭祀公業的財產支付。

 

客家族群的祭祀公業稱為蒸嘗,又稱嘗會。

 

祭祀公業理論上是不能分割,但有時由於政府徵收,或是族親需要等因素,而加以處分或變更,不過因為有持份權的派下員(祭祀公業之設立人及繼承其派下權之人)人數眾多,要全部同意時才能進行處分,因此造成很多糾葛。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1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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