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學●「中美共同防禦條約」】 中華民國與美國簽訂的軍事協防條約。
1953年1月,艾森豪就任美國總統,3月,中華民國政府透過駐美大使顧維鈞試探簽訂共同防禦條約的可能性。
經過交涉之後,美國駐華大使藍欽於12月收到接下中華民國政府提出的條約草案。
1954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金門發動「九三砲戰」、美國與菲律賓、泰國等簽訂「東南亞公約組織條約」後,美國對共同防禦條的態度轉趨積極,於10月通知中華民國政府進行談判。
歷經9回合的談判,12月3日,由外交部長葉公超與美國國務卿杜勒斯,在華府正式簽字。
條約全文共10條,主旨在於對抗侵略、維持和平。
透過此一條約,臺灣正式被納入美國的防衛體系。
由於美方擔心被捲入「國共戰爭」,在換文中表明未經美國同意,中華民國政府不得從臺灣、澎湖或外島使用武力;
也不能將裝備由臺灣運往外島。
美國官方的紀錄顯示,縱使簽訂共同防禦條約,美方並不承認臺灣、澎湖已經歸屬中華民國。
雖然在「領土」的內涵上,條約第六條規定:中華民國應指臺灣與澎湖,未包括金門、馬祖等外島,顯示美方認為金門、馬祖的國際地位不同於臺、澎,而將之與臺澎切割。
條約中所指的美國領土,是指西太平洋區域內在其管轄下之各島嶼,這些領土許多並非美國所有,只是其行使行政權的託管地。
換言之,本條約中的「領土」有其特殊之意涵,與一般領土的意義並不相同。
在取得條約保障之後,蔣中正總統統治的外部正當性大增;
但其試圖「反攻大陸」之期待,則因無法取得美國的支持,而難以實現。
本條約維繫臺灣與美國軍事協防基本架構達25年,隨著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並啟動廢約行政程序後,於1979年12月31日自動失效。
臺灣在軍事上的防禦需求,改由美國國會所通過的「臺灣關係法」所規範。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8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