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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原住民正名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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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22 23:39:4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楊籍富 於 2013-3-23 00:54 編輯

史學●原住民正名運動

 

一、原住民族正名:原住民族運動伊始,即提出「正名」的訴求,民國73年成立的第1個原住民族運動團體即以「台灣原住民權利促進會」為名,開啟長達11年的「原住民正名運動」,期間重要事件如下:1.73年11月「台灣原住民權利促進會」成立。

 

該會原定名稱為:「台灣高山族權利促進會」,其章程草案在當時經由教育部范政務次長巽綠親自參與草擬,並建議將該會名稱修正為「台灣原住民權利促進會」。

 

該會的成立推動了長達11年的台灣「原住民正名運動」。

 

2.76年,台灣省政府針對山胞名稱抽樣調查,滿意名稱前四名為:台灣人、原住民、先住民及山胞。

 

3.76年,立法委員蔡中涵在立法院成立讀書會研討正名議題。

 

4.80年2月22日,花蓮地方法院法官林火炎因被告自稱原住民,故於判決書上首度以「原住民」稱呼山胞。

 

5.80年4月8日,發起正名運動,要求憲法將「山胞」修正為「原住民」。

 

6.80年8月2日,內政部公佈山胞稱呼民調資料:岱原人22.8%、原住民21.9%、山胞20.4%,因調查結果相近,故仍沿用「山胞」稱謂。

 

7.81年2月14日,中研院民族所調查山地各族名稱問題:原住民34%、不要有特別的名稱25%、用自己的族群稱呼17%、山地山胞4%、先住民1%。

 

8.81年3月14日及4月30日,原運團體前往中山樓要求正名。

 

9.81年5月12日,原權會及長老教會原宣十名代表前往國民黨中央及總統府抗議,由三名代表至總統府遞交「給李統總的公開信」要求正名。

 

10.81年5月15日,李總統接見35位各族代表,多數代表表達正名心聲,總統府表示己採用「少數民族」取代山胞。

 

11.81年5月21日,發動「原住民上草山正名行動」,同日中研院民族所、清華大學、交通大學、東方宗教研討會、台大等漢族大專、研究生約400人聯合發起聲援、連署支持「原住民正名運動」,隔日台大人類學62位學生連署支持正名運動,要求歸還原住民自我命名的權益,23日南區台權會、原權會、長老教會聯合舉辦「為原住民正名而唱」演唱會,透過演唱、演說闡明原住民對「正名」的要求。

 

12.81年5月26日,省議會決議83年度起省府有關原住民事務不得使用《山胞》之名稱,否則預算不得編列;

 

隔日花蓮玉里鎮代表會要求鎮公所將山胞名稱改為原住民,否則拒審82年度預算。

 

13.81年5月26日,因憲法增修條文未納入原住民正名,原運人士要求原住民國大代表退席抗議,十名大專學生於會場內抗議遭警衛拖出場外。

 

14.82年4月3日,立委張俊雄要求內政部將「山地行政司」提昇為「原住民委員會」。

 

15.82年12月18日,立委高天來於立法院舉辦「原住民族群正名修憲運動公聽會」,同月31日,再舉辦「原住民正名修憲座談會」。

 

16.83年4月10日,文建會在原住民文化園區舉辦文化會議,一群原住民於李登輝總統面前發表「出草宣言」,李總統首度採用「原住民」之稱呼,隔日國民黨修憲小組將「山胞正名」提報中常會。

 

17.83年6月1日,立法院修憲委員會通過將「山胞」正名為「台灣原住民族」,送請國大修憲。

 

18.83年6月23日,發動「爭取正名權、土地權、自治權入憲大遊行」,約3000人參與。

 

19.83年7月29日,原住民憲法運動聯盟發表「原住民”族”正名」聲明。

 

20.83年8月1日,國大修憲將憲法增修條文之「山胞」修正為「原住民」。

 

21.86年7月21日,國大修憲將憲法增修條文之「原住民」修正為「原住民族」。

 

二、恢復傳統姓名西、荷時期,由於統治力不夠,因此對原住民並無系統性或強制性的改姓措施,但有些文獻記載有少數平埔族人是以聖經名字稱呼(但究竟那些稱呼是不是「更改姓名」,或是教會相互稱呼方便,不得而知。)

 

鄭、清治時期,平埔族在族群接觸及通婚均甚頻繁的狀況下,雖無國家強制,仍開始逐漸採用漢名,此時高山族大體上仍維持傳統姓名,但少數人被「賜姓」;

 

日治時期,由於推動皇民化運動,改用日本姓名乃其中最主要的措施之一,因此此時原住民幾無例外的採用日本名字。

 

臺灣光復後,國民政府為了去掉台灣人民普遍採用的日本姓名,於34年12月訂定「台灣省人民回復原有姓名辦法」,其中規定原住民如原無漢人姓名,於恢復「原有姓名」時必須「參照中國姓名自定姓名」。

 

由於草率強迫原住民改採漢姓,結果造成「直系血親,姓氏不同者日眾,旁系血親,姓氏互異者益多,造成尊卑不分,倫常混亂」(引自花蓮縣政府民國60年山地行政檢討會議之提案),臺灣省政府遂於61年訂定「台灣省山地鄉山地同胞更正姓氏及父母姓名處理要點」,規定如有以下二種狀況即可改姓(改為漢姓,不能改為傳統姓名):1.依漢人習慣應同姓而不同姓者。

 

2.其姓氏非漢人社會所習見者。

 

在原住民運動的壓力下,立法院於84年修訂「姓名條例」第一條,原住民可以恢復傳統姓名,但依該條例第二條,仍應以漢字註記,同年臺灣省政府訂定「臺灣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並廢止「台灣省山地鄉山地同胞更正姓氏及父母姓名處理要點」。

 

90年6月,立法院修正姓名條例,規定原住民傳統姓名得以羅馬拼音並列登記,原住民的名字可以有以下三種選擇:漢人姓名、原住民傳統姓名漢字註記、或原住民傳統姓名漢字註記並列羅馬拼音的傳統姓名。

 

92年6月姓名條例修正條文,增加漢人姓名並列羅馬拼音的原住民傳統姓名為第四種註記方式,並將「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列為法定改姓要件之一,以匡正過去草率賦姓的錯誤,大體上已能達到保障原住民姓名權及人格權的目標。

 

三、恢復部落山川傳統名稱正名運動的第三波重點是恢復部落山川傳統名稱,且現在仍在進行中。

 

原住民族對於生活領域本有其命名,這些地名具有文化、宗教及歷史的意義,也表徵該民族對於傳統領域的權力(空間認同),但政府劃定的行政區域名稱、標準地名及地圖,卻多不予採用,彷彿這些地區不曾有人居住或活動。

 

因此原住民主張部落山川等地名,應採用原住民族傳統名稱,而原住民與台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文件第四點,即將「恢復部落山川傳統名稱」當作建立新夥伴關係的重要工作,而剛完成立法的「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1條規定:「政府於原住民族地區,應依原住民族意願,回復原住民族部落及山川傳統名稱。」

 

針對此點,行政院原民會已結合部落人力,進行原住民部落山川傳統名稱的調查工作,等到名稱確定後,將依民族意願,循法定程序協調恢復之。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11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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