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學●全民健康保險】 以臺灣全體國民為納保對象的社會健康保險制度。
簡稱健保。
1995年3月1日起實施,保險人為中央健康保險局,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
在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之下,當被保險人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門診或住院診療服務。
被保險人在就醫時需依規定自行負擔部分費用,其餘醫療費用由健保局給付給各醫事服務機構。
健保的醫療費用支付主要採用總額預算制,即每年度醫療費用總額,由主管機關在年度開始前6個月擬定其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健保實施之前,臺灣的社會健康保險制度主要依職業身分劃分,包括公務人員保險(生育、疾病與傷害給付)、勞工保險(疾病與傷害給付),農民健康保險、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私立學校退休教職員眷屬疾病保險、退休公務人員及其眷屬疾病保險、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村里鄰長健康保險、低收入戶健康保險等。
上述各項制度有二大特徵:(一)主要以職域人口為對象,保障對象有限。
在1995年健保實施前臺灣約有一半的人口未受到社會健康保險的保障;
(二)除勞保與公保外,都在1980年代之後才立法實施,包括公教人員的眷屬、農民、各級民意代表村里鄰長及低收入戶等。
隨著1995年健保制度的實施,原勞保、公保與農保的醫療給付,以及各單獨的健康(疾病)保險制度皆被收編至健保體系。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9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