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學●公地放領】 政府將公有出租耕地放領給現耕佃農的政策。
公地放領可分為三階段:(一)1951-1976年辦理的早期放領;
(二)1989年的專案放領;
(三)1994-2006年的續辦放領。
第一階段放領,是將1945年政府接收的日人土地以公有地的名義讓農民承購。
政府接收自臺灣總督府、會社、日人私有耕地176,021公頃,約佔全臺耕地的1/5。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42條規定「國民經濟應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實施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以及貫徹憲法第143條第4項,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並規定其適當經營面積」的精神,臺灣省政府在1951年公布「臺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規定每戶承購面積以水田2甲或旱田4甲為限,放領地價為土地正產物年收穫量的2.5倍,分10年以實物償付,繳清地價後就可取得土地所有權。
自1951年至1976年共辦理9期,合計1948年的試辦部分,共放領138,957公頃,承領農戶286,287戶。
放領公地之地價收入,計有稻穀367,366,416公斤,甘藷1,254,768,525公斤,全數由臺灣土地銀行經收後撥作扶植自耕農基金。
1976年9月行政院有鑑於公地放領政策已與社會現狀脫節,以行政命令終止辦理公地放領。
其間農復會的農地改革專家雷正琪(Dr.J.Ladejensky)批評公地放領計畫與需要相差甚遠,流於形式,主張將臺糖公司保留地全數撥售於民,但不被政府接受。
第二階段放領,是1989年以專案方式辦理臺中縣(註1)示範林場等三處的放領,面積約11,650公頃,承領農戶8,116戶。
第三階段放領,是1994年根據「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第八點規定,在1976年以前已有租賃關係的都市計畫地區之外的公有耕地,得有條件的辦理放領。
2005年根據「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停辦公有山坡地放領,2006年停止公有平地耕地的放領。
本階段完成放領者,面積共有335公頃,承領農戶1,745戶。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