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學●分巡臺灣道】 清代臺灣建省之前的最高行政長官。
1684年(康熙23年)清廷治臺後設置,正四品,由道員出任,專掌刑名,稱為巡道,以別於專管錢穀的守道。
除了專管臺灣之外,亦兼管廈門,通稱臺廈兵備道。
1721年朱一貴事件爆發後,以臺廈兵備道梁文煊未戰先逃,故去除兵備頭銜,稱臺廈道,往後單純處理民政,不預軍事。
1727年(雍正5年)裁改臺廈道為臺灣道,專管臺灣與澎湖的政務,又稱臺澎道,並將其職缺定為具有「衝、繁、疲、難」四種不同行政難度的「最要缺」。
雍正皇帝即位之初,對道員發下諭旨,命令道員平時贊襄布政使與按察使,督導下屬官吏,特別對於官吏廉潔與否,必須仔細訪察,並將結果隨時密報其上級總督、巡撫,以整飭地方官箴。
由於臺灣的海疆屬性,清廷賦予臺灣道三項職權:(一)學政:臺灣的生員歲、科二試,其試務不必福建提督學政親臨主持,而由臺灣道代理;
(二)審判:因臺灣無按察使,刑名由臺灣道掌理,為第二級的審判權;
(三)船政:臺灣府設立船廠,修造水師戰船的任務交由臺灣道負責;
(四)稅務:1860年(咸豐10年)臺灣開港後管釐金局。
1787年(乾隆52年)與總兵同駐一城的道臺都加兵備銜,臺灣道恢復為臺灣兵備道。
1787年復加按察使銜,按察使為正三品,清制凡三品以上官員皆可上奏,因此可單銜上奏,亦可與臺灣鎮總兵官聯銜上奏,儼然成為封疆大吏。
唯此一權力在1875年(光緒元年)福建巡撫冬、春駐臺後大減。
1885年臺灣建省,審判、學政事務交由臺灣巡撫辦理。
但因未設立按察使,刑名仍交由臺灣道辦理。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5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