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學●國會全面改選】 中央民意代表全面、定期改選的政治改革運動。
1947年中華民國行憲後選出的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包括國大代表、立法委員、監察委員,因中國國民黨(簡稱國民黨)在國共內戰中失敗,中華民國政府遷臺,長期未能改選,在1950年代晚期,改革派人士和媒體主張進行改革。
1958年10月23日,蔣中正總統與美國國務卿杜勒斯(JohnFosterDulles)發表聯合公報,形同由官方宣布放棄以武力反攻,臺灣省議員李萬居指政府當局宣稱之「反攻大陸」更「遙遙不可期」,且多年未改選的第一屆立法委員已不能代表民意,因此主張全面改選。
1959年《聯合報》以社論方式,主張以憲法制定權來推動國會全面改選。
1964年9月彭明敏等人預備發表「臺灣人民自救宣言」,1971年10月陳少廷在《大學》雜誌發表〈中央民意代表的改選問題〉、1972年1月雷震撰寫〈救亡圖存獻議〉、12月臺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發表〈對國是的聲明與建議〉等,皆提出國會全面改選的訴求。
1978年黨外人士在〈十二大政治建設〉的共同政見中,亦提出國會全面改選的訴求。
此後,除了1980年因不久前發生美麗島事件而未處理此一議題外,從1983年「黨外後援會」到1986年民主進步黨(簡稱民進黨)成立後,「萬年國會」全面改選成為黨外運動及民進黨的主要政治訴求。
1987年解嚴前夕,美國眾議院通過「臺灣民主法案」,要求國民黨當局加速民主改革、進行國會全面改選。
解嚴之後在民進黨主導下,1987年到1989年持續發起有關國會全面改選的群眾運動。
因應此一改革趨勢,執政當局推動「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但成效不彰,1990年要求國會全面改選的呼聲更高,國民黨籍部分增額立法委員亦表態支持。
6月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61號」解釋文,明定1991年12月底為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退職的最後期限。
1991年4月,第一屆國民大會臨時會制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10條,賦予第二屆中央民意代表選舉的法源,同時將監察委員之產生,改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之;
12月舉行第二屆國民大會代表選舉,1992年12月舉行第二屆立法委員選舉,國會完成全面改選。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8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