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學●國營事業】 由政府掌管的國營、國省合營及省營生產事業。
臺灣公營事業的產生有三個來源,分別是1945年(民國34年)之後由國民政府接收日治資產、國共內戰後播遷來臺事業、新創事業。
其中以日治資產為主要,1947年3月各機關接收日產企業822單位,標售出109單位,大多移轉為公營事業。
在政府的「民生主義」口號下,1949年由「臺灣區生產事業管理委員會」統籌管理國營、國省合營及省營生產事業,1953年改由「行政院經濟安定委員會」掌管,體制上劃歸中央。
在美援時代,公營事業占美援貸款總額的91﹪,集中在電力、運輸、工礦建設,同時以此做為領導部門來發展中下游工業體系,與民營事業形成垂直分工,保持其在經濟體系中的優勢地位。
1970年代以「十項建設」為代表的公營事業擴張,型態上仍依循之前的模式。
隨著國際局勢的變遷與經濟自由化的要求日熾,行政院於1989年成立「公營事業民營化推動小組」,提出第一批19家「立即辦理」名單,是公營事業民營化的先聲,既回應民間的需求,也消除不合宜的法令束縛,使國家不致全盤失去對於經濟資源的控制,還可透過民營化過程中的利益分配,來獲得與累積新的政經資源,掌握優勢。
1989年公營事業(不含金融業)占全體公民營資產總值之22.09﹪;
1991年公營事業共104家,主管機關從中央國營到縣市營,行業分布涵蓋農林畜牧業到金融業,2000年起由「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推動與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