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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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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22 17:39:2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史學●墾號

 

清代向官府承領墾照的土地開發者。

 

以獨資或合資形式成立墾號。

 

又稱墾戶。

 

1644年(順治元年),清廷議准州、縣之無主荒地,分予流民與官兵屯種;

 

凡流民開墾無主荒地,「給以印信執照,永准為業」。

 

1753年(乾隆18年),又議准報墾荒地手續,即各省布政司預先刊刻執照,加蓋印信,發予各州縣,俟墾戶呈報,經勘驗後發給墾照。

 

報墾手續通常是人民先向官府申請開荒,經官府勘查無誤,並公告5個月而無異議後,方發給墾照。

 

承領墾照者稱墾戶。

 

墾照所允准開墾之土地通常極廣,依法須在一定年限內開墾成田,否則即失效。

 

墾戶將墾成之田園向政府呈報面積、等則,核定賦額,此即「報陞」,並成為田園之所有人,稱為業戶。

 

清代臺灣的土地依所有權區分,不外三類:一是有明確所有人之田園或土地,多為民有熟田;

 

二是無主荒地,依法歸為國有;

 

三為番有地,屬原住民所有。

 

第一種地之取得須依正常買賣、典贌手續;

 

第二種地須向官府辦理報墾手續,第三種地透過各種方式向番社或番人取得。

 

臺灣移民拓墾的大多是第二、三類土地,而墾戶在其拓墾權之取得上扮演要角。

 

墾戶有獨資、合資之分。

 

獨資者資本較雄厚,如施長齡(施世榜)墾號、張振萬(張達京)墾號;

 

資本較小的墾戶則組成合夥墾號,共同投資、共擔風險,如1709年(康熙48年)陳賴章墾號乃陳天章、陳逢春、賴永和、陳憲伯、戴天樞等人或業戶所組合。

 

即使是獨資墾戶,大多是同一家族之成員共同出資,有如家族公司;

 

合資墾號有如合夥股份公司,二者的合資色彩均強。

 

墾戶取得土地後,即招來佃戶進行開墾,事實上是一種主佃合墾制:墾戶通常並不親自拓墾,而是召佃開墾;

 

佃戶大多「自備工本,開墾成田」,並「永為己業」。

 

佃戶將土地墾成後,墾戶可收較高的租額,通常上則田是8石,而佃戶只要上繳一定的額租,就可以「永為己業」,擁有「準所有權」,形同「實質所有權」,因此全力以赴。

 

主、佃各盡其力,各取其利,因而加速土地的開發。

 

也因此形成土地雙重所有制,為其後大小租制鋪路。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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