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學●屯丁制】 清乾隆時期台灣林爽文之亂後,清政府有鑒於台地易生民變,為了加強統治,有意仿四川屯練之法來加強台灣的兵力。
至清乾隆53年(1788),乾隆皇帝下旨成立屯丁制度,命閩浙總督伍拉納行事。
在與相關官員會商後,伍拉納向清廷提出了12條實施方案如下:1.分設屯所,應酌量地方情形,以資捍衛。
2.計丁受地,宜酌籌分配。
3.請定屯弁之責成,以資約束。
4.請頒屯弁鈴記,並給屯丁腰牌,昭信守以便查驗。
5.清查界外佔墾溢額之田,援例定籌征租,以昭平允。
6.已墾田園,應請分別升免。
7.現丈戈聲圖冊,應發廳縣存檔,仍按戶另給明知丈單,以便輸將。
8.請定租之法,以垂永久。
9.隘丁請仍其舊,以重邊防。
10.懇免驗烙器械,以博恩澤也。
11.支發屯餉,應立章程,以防止流弊。
12.重立石界,永禁偷越。
此建議由伍拉納呈兵部檢核後,轉呈乾隆批示,在乾隆55年(1790)批准後,正式在台實施。
在台灣的屯丁制度可分為屯丁和屯弁兩方面。
以下分說明之。
屯丁方面:來源:選取屯丁的原則為先挑選屬於屯地內番社的的原住民為屯丁,大部分以社大丁多的設為屯地,當人數不足時再徵鄰近小社的熟番充任為屯丁。
挑選屯丁的標準為體格強健者,並具結保證自己能勝任工作。
另須將屯丁名冊送至兵部。
當屯丁有事故出缺時,則由屯丁子弟補充,因此屯丁制度可以說是一種世襲方式繼承的。
屯弁方面:屯弁相當於綠營的武官。
其職銜設有屯千總、屯把總和屯外委。
來源:在屯兵制開始實施時,所有挑選的屯弁都是在林爽文事件中曾經參與戰役,並為眾番信服的番社頭目。
而在乾隆年至嘉慶早年,其官方拔擢方式則為由鄰近屯所屯弁和本社通事來提名兩人,再由官方從此二人中做最後的決定。
但由於規定不夠嚴謹,易生官吏從中攔阻索賄的情事,因此於嘉慶15年(1810)重新規定為:屯外委一旦有缺,必須在三日內呈報給理番同知;
屯把總出缺,屯千總呈報;
屯千總出缺由屯把總呈報到理番同知,再由同知轉報到台灣鎮道。
台灣鎮道據報後便開始進行補缺作業,同時向兵部和督、撫報告。
在俸餉方面,承平時期,並不給予月餉,而是給予屯丁土地作為薪餉,而這些土地稱為養贍地。
給予土地大小依職別有所不同,通常屯丁若埔地接近屯所者,毎丁給予土地一甲至一甲二分不等;
若埔地離屯所較遠者,則每丁給予土地一甲三分至一甲六分不等。
屯千總給埔地十甲;
屯把總給予埔地五甲:屯外委則給予埔地三甲。
由於所給的養贍地大部分為未開墾的荒地,因此有給予屯丁屯餉加以補助。
屯丁每年給予八元屯餉,而屯弁除養贍地外,因其辦公需要也發給屯餉予以補助。
而在戰時,則視其傷亡給予撫卹金。
屯丁制的任務:屯兵主要的任務可以歸納為三種。
其一是平定內亂與維護治安。
主要是在台灣產生民變的時候協助官軍進行平亂的工作。
其二是協助班兵完成職責。
班兵在戰時的職責就是作戰,而在平時則兼負差役、防汛和巡防三任務。
而屯丁制下的屯丁則會分擔這些班兵的職責。
第三則是防止生番滋擾。
除了嚮導官兵對叛亂的原住民部落作戰外,平時也負責守隘防禦生番,巡緝防止原住民叛亂等。
另外對於到各地巡察的官員或入山工作的軍工匠等,屯兵也要負擔起防止其被生番侵擾的任務。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111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