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學●文化創意產業】 透過創意或文化積累,形成可運用的智慧財產,而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潛力的行業。
文化創意產業一詞,源自2002年行政院「國家發展十項重點計畫」之一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結合英文culturalindustries(文化產業)和creativeindustries(創意產業),簡稱「文創產」。
1994年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規畫推動「社區總體營造計畫」,以「文化產業」為號召,針對鄉村振興問題提出一種「內發性的」(endogeneous)發展策略,重視手工性、個性化、限量生產和地方魅力,以對抗引進外來資本和勞力、追求大量生產、以外部消費為導向的產業模式。
後者接近於歐陸文化批判學派阿多諾(TheodorW.Adorno)所指的CultureIndustry(文化工業),主要指涉以複製技術為基礎的影音媒體等流行文化,強調它對於文化藝術本質的認知和作用是一種戕害。
聯合國教育科學文化組織(UnitedNationsEducationalScientificandCulturalOrganization)對於文化產業之定義為:「結合創作、生產與商業的內容,具有無形資產與文化概念的特性,並獲得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而以產品或服務的形式來呈現。」
2002年臺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的對象,除了先前社造型的「文化產業」之外,也涵括資本主義商品邏輯的「文化工業」,其對象可以分為三圈,產業範疇與主管機關分別是:最內的第一圈由文建會主管,包括:視覺藝術產業、音樂與表演藝術產業、文化展演設施產業、工藝產業;
第二圈是經濟部主管,包括廣告產業、設計產業、設計品牌時尚產業、建築設計產業、創意生活產業、數位休閒娛樂產業;
第三圈是新聞局所主管,包括電影產業、廣播電視產業、出版產業。
文化創意產業要有卓越發展,須以堅強的純藝術美學核心圈為基礎,否則難以產出具有經濟價值的衍生性文化產品,若將純藝術納入文化創意產業,須避免採取產業化的經營管理模式才能自主、蓬勃發展。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9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