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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消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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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21 08:16:1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史學●消防制度

 

日治時期以警察為指揮監督者、以日本人消防組和臺灣人壯丁團為主要成員的制度。

 

是臺灣總督府仿照日本國內消防制度而設立,為總督府具近代意義的施政之一。

 

消防組的演進可概分為私設、公設及官制消防組三時期。

 

日治之初,在臺日人鑑於火災頻繁且臺灣未有近代消防組織,乃先後在臺北、臺中、基隆、新竹、臺南、打狗(今高雄)等城市成立「私設消防組」。

 

1902年(明治35年)起,各地方當局相繼改組或新成立「公設消防組」,以地方預算支應其經費;

 

首先,該年12月臺北廳成立官設消防組;

 

1910年12月基隆、1915年(大正4年)6、12月臺中和打狗、1919年5、6月臺南和嘉義、1920年7月新竹相繼成立公設消防組。

 

1921年5月,總督府以勅令公布「臺灣消防組規則」,原由各地方當局監督管理的消防組改由臺灣總督府統一監督管理,成為「官制消防組」。

 

1922年4月臺北消防組開始比照日本國內設置一定人數之常備消防手。

 

1927年6月各地消防組進一步聯合組成「臺灣消防協會」,隸屬於「大日本消防協會」,以促進彼此之相互交流和合作。

 

至於壯丁團,1898年總督府以律令第21號公布「保甲條例」,規定為警戒防禦匪賊及水火災,各保甲得設壯丁團;

 

其成立目的乃是在警察的指揮下從事維持治安、警戒巡邏、防範水、火災等之工作。

 

其後,各地方當局制定保甲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壯丁團員係由保甲中17-50歲、身體強壯、品行端正的男子組成。

 

1902年以降,隨著各地治安逐漸改善,武裝抗日勢力漸次被壓制,總督府及地方當局逐漸重視保甲壯丁團的防災救災任務,購置近代消防器具,並經常對團員實施消防訓練,壯丁團遂成為相當於準公設消防組的組織。

 

1943年(昭和18年)總督府頒布「警防團令」,結合消防與空防,消防組、壯丁團一起被編入警防團,以配合戰時動員。

 

總督府除了成立具近代意義的消防組織,使其擔負撲滅火災之任務,並陸續引進近代消防新知、技術、器具、設施等,建立兼具救火與防火功能的消防制度。

 

1945年臺灣脫離日本殖民統治,隨著中華民國政府的接收和改制,臺灣消防制度進入新紀元。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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