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學●社會教化】 (1931年~1937年)臺灣總督府主導的系列性精神運動與經濟統制。
社會教化運動包括自1931年(昭和6年)以後陸續於各地推出的「部落振興」運動、1934年「臺灣社會教化協議會」、設立「臺灣教化團體聯合會」、發布「臺灣社會教化要綱」,以及1936年「民風作興運動」。
這些運動的起因,可追溯自1931年九一八事變後,日本退出國際聯盟,在國際上陷於孤立,加上1930年代以來的經濟恐慌、農村凋弊,因此在軍部的強勢主導下,日本全國進入「準戰爭」型態的非常時期。
在全國性總體戰體制的要求下,日本全國國民(包括殖民地臺灣、朝鮮等)都被納入組織中,加強精神面及經濟面的要求。
社會教化運動的基本性質具有:(一)戰爭體制期官方對村落重編、利用與支配。
以村落共同體-部落為地域單位,並納全部落民眾為會員的部落振興會,藉著部落自治、自主並共同行動的功能,來達成村落重建的任務。
官方藉由教化委員、顧問來統制支配會務的運作。
1934年後更設立臺灣教化團體聯合會,訂定統一指導要綱,透過綿密的教化網,進行統制。
(二)濃厚的精神運動性質。
精神面的涵養是達成運動目標不可或缺的條件,藉著集會所的建設、神社的建造參拜、神宮大麻的祭祀、國語(日語)的普及等,逐步達到皇國精神的涵養貫徹。
(三)產業經濟振興,開發產業、改善農家經濟是目的所在。
在非常時期,產業經濟的開發、農業生產力的擴充,是總體戰體制不能缺少的一環,帶有先行整備擴充農業生產力(如耕地改良、農產改良、畜產改良)的效用存在。
棉、黃麻、大麥等特殊「愛國作物」的耕種生產,更透過社會教化運動,賦予村落農民「產業報國」的責任心,以確保軍需資源。
(四)生活改善的性質,可輔助精神涵養與經濟振興之用。
個人與村落的生活改善,可改變個人的生活方式,以求涵養日本國民之性格。
改變村落之衛生、設施,有助於村落產業經濟的發展。
部分臺灣傳統宗教信仰、冠婚喪祭等被定位為迷信陋習,列為改善對象。
同時進行建設排水溝、浴室、廁所、明窗,創造明朗衛生的住居、村落環境,並使嚴守時間、秩序、法規、禮儀等個人性格。
這些社會教化運動的展開演變,為日後皇民化運動鋪設了發展的軌跡。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8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