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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糖業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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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21 06:09:5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史學●糖業獎勵

 

日治時期臺灣的糖業政策。

 

1896年(明治29年)臺灣總督府已進行糖業推廣,但制定完整體系並配以獎勵措施的糖業政策,是在1901年9月新渡戶稻造提出「糖業改良意見書」之後。

 

總督府採納意見書的興革方案,於1902年6月公布「糖業獎勵規則」,以國家權力干涉、引導製糖業的發展。

 

糖業的保護措施大致可分資金補助、原料確保、市場保護等3項。

 

1900-1926年度,總督府的獎勵補助總計1,278萬圓,補助重點為使用機械製糖的製糖會社或製糖廠,其影響之一是:以臺灣人資本為主、部分使用機械的改良糖廍趨於沒落。

 

製糖的農業過程(原料確保)為另一個獎勵補助重點,其意義在於以國家權力補助民間糖業資本力量的不足,驅使農民改變傳統的小農經營,以配合機械製糖廠的原料需求。

 

原料確保主要是實施「原料採取區域制度」,確立機械製糖廠對周邊原料甘蔗的獨買權,以及區域內砂糖的獨占製造權。

 

該制度最早是因鹽水港廳為遏止製糖廠搶奪原料甘蔗而設立,1905年6月總督府以「製糖場取締規則」將原料採取區域制度納入獎勵保護的一部分,對受獎勵的製糖廠依其原料消化能力,在其周圍劃出特定區域,區域內的蔗農除非特別許可,否則必須將甘蔗出售給該法定製糖廠,製糖廠因此得以獨占區域內的原料甘蔗。

 

但在農民可自由決定種稻或插蔗之下,一旦甘蔗豐收超過製糖廠的消化能力,若不全部收購,便可能招致農民罷種,導致翌年原料不足,或區域內出現甘蔗的強力競爭作物,製糖廠的經營便陷入不穩定。

 

從明治末期製糖廠設置改良糖廍以消化原料甘蔗,以及1920-1930年代「米糖相剋」現象,可見制度的局限。

 

市場保護主要是稅制上對臺灣糖業的優惠。

 

1896年2月,日本政府對外宣布臺灣適用日本對外現行關稅法規,以生產粗糖為主的臺灣糖業因此受到日本關稅的保護。

 

相對的,其國內的製糖業(精糖業)雖有1899年1月新條約實施,以及其後3次調升砂糖進口稅,逐步獲得關稅的保護,卻仍需面對外國精糖的競爭。

 

1911年7月日本完全廢除不平等條約,恢復關稅自主權,精糖業才受到關稅的完全保護。

 

但日本的精糖業在經歷1909年「日糖事件」後,已漸為臺灣糖業資本所併購(精粗糖兼營),因此受到保護的對象,可說是以臺灣糖業為基礎的日本近代製糖業。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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