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學●美援】 美國政府透過設立的機構與計畫,對他國政府進行的軍事與經濟援助。
可追溯至美國於1941年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針對同盟國提供戰爭物資援而實施的租借法案(LendLeaseActof1941)。
美援方式包括:直接贈與(grants)、貸款(loans)及技術合作,還包括將美國生產之農產品出售或贈予受援國家,這通稱為「四八○號公法」計畫(PublicLaw480)。
軍事援助包括對外提供軍事顧問、訓練與武器裝備之移轉與銷售,並協助受援國之國防建設等。
美國對中華民國的援助始於1948年。
9月1日,臺糖公司、臺電公司、臺灣鐵路局先後獲得美國對臺援款,這批援款是從美國對中華民國援款中撥出一部分以支持臺灣復原工作。
美國對臺正式撥款援助,自1950年2月15日起至6月30日,共850萬美元,全部用於採購進口物資,以穩定臺灣經濟。
這一批美援是以東西方冷戰的國際局勢為背景,且以共產黨擴張所引發的韓戰為轉機。
自1951年起,美援以一般經濟援助為主,「四八○號公法」剩餘農產品項目為次。
除了1959、1960、1961年三個年度美援提供開發貸款基金項目外,整體而言,一般經濟援助項目佔近7成,剩餘農產品則佔2.6成。
1961年之前,一般經濟援助項目佔5成以上,1962年之後,剩餘農產品項目超過5成。
1966-1968年則僅有剩餘農產品項目;
美援之到達金額,則至1970年12月底為止。
美援為臺灣在戰後20年內經濟社會建設的主要資金來源,在1953-1976年連續六期「四年經濟計畫」之第一、第二期(1953-1960年),凡規模較大、資金需求較多之計畫,皆受到美援支助,這些大規模事業大多為公營事業。
美援的貸款結構,1950-1963年美援貸款之新臺幣為64億餘元,美援貸款之美金為3億9百餘萬美元。
其中公營事業之貸款分別占臺幣與美金總額之68.08%與91.87%;
接受美援臺幣貸款的公營事業依序為電力58.81%、工礦業15.72%、運輸業12.71%、石門水庫6.90%;
接受美援美金貸款的公營事業依序為電力39.92%、工礦業25.71%、運輸業17.01%、石門水庫6.14%。
因此美援貸款公營事業是以電力為主,其次為工礦業、運輸業、石門水庫等。
接受美援臺幣貸款的民營事業,依序為農林漁業57.25%、中小型工業23.67%、工礦業8.31%、民營工業票據貼現貸款6.78%;
接受美援美金貸款的民營事業依序為工礦業58.01%、中小型工業30.05%、農林漁業11.82%。
農林漁業的美援臺幣貸款中,農復會占90.94%──相當於美援臺幣貸款的52.06%;
接受美援美金貸款的工礦業中,以水泥業25.75%、紙漿及紙業19.16%、木業及合板業12.33%、鋼鐵10.98%、煤礦10.68%為主。
美國對外經濟援助120餘國,中華民國是少數從依賴走向「自力持續成長」的國家。
學者劉進慶指出,有鑒於臺灣已可自行負擔反共軍力,及免於經援中止副作用的經濟體質,因此在1960年美援會擬定「十九點財經改革措施」後,美國便準備終止對臺援助,並將美援由贈與方式改由貸款所取代,進入1960年代更以美金償還作為貸款條件,顯示臺灣已有償還美元貸款的能力。
美國對臺援助長達21年,對臺灣基礎建設與民間資本發展的走向乃至於經貿發展之影響,與美援相關之研究多予以肯定之評價。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9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