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學●耕者有其田】 臺灣地區自民國三十八年起實施三七五減租及公地放領以來,農民生活已頗為改善,然而土地改革仍未盡全功。
至民國四十年左右,臺省仍有三十萬左右的農民處於租佃關係之下,全年辛勤所得為地主所分享,故如何徹底解決租佃關係與其所導致的不公平現象,便成為土地改革下一階段的重點。
民國四十二年一月,國民政府公布「耕者有其田條例」,此後便以此條例為基礎,進行將佃農轉化為自耕農的和平土地改革。
耕者有其田的施行方式,是由政府徵收私人出租耕地,再轉放給現耕農民承領;
對於地主的損失,政府以「實物土地債券」─由政府委託土地銀行發行,保證可兌換一定數量農作物的債券,以及接收日產中的四大公司—臺泥、臺紙、工礦、農林—的股票加以償付,至於獲領土地的農民,則需於十年內分期向政府償還承領的地價。
要實行如此複雜而龐大的計畫,其艱鉅程度可想而知,特別是對於地籍的掌握,乃是全計畫的最關鍵。
如果沒有確實的地籍資料,土地的徵收與放領就無法進行,因此國民政府在實施耕者有其田前,先於民國四十一年實施「全省地籍總歸戶」,掌握了臺灣土地所有權的實際情況,接著又於四十二年二月進行土地複查,再一次的確認了全省耕地的使用情況。
地籍掌握完全之後,耕者有其田乃開始全面推行;
至四十二年十月底,放領與徵收任務大致完成,計有十九萬四千餘戶佃農獲得土地,總放領面積達十四萬三千甲,轉移過程極為和平。
耕者有其田的成功,使臺灣得以避免中共形式的暴力土改。
農民得到土地後,耕作意願與農作產量都有顯著的提升,而有力人士亦因此獲得踏足工商業的機會;
同時,國民政府亦藉此機會,將臺籍士紳在地方上的勢力加以徹底削弱,因此,「耕者有其田」可以說是確立國民政府在臺統治權的決定性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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