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學●耕者有其田】 1953年政府徵收私有耕地轉售給承租佃農的政策。
是土地改革的最後階段工作。
政府為扶植自耕農,繼1951年實施公地放領後,進而徵收私有出租耕地,由現耕農民承購。
在1953年1月先後公布「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及其配套的相關條例「臺灣省實物土地債券條例」、「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其要點包括:(一)徵收放領之耕地:徵收地主、祭祀公業、宗教團體之超過保留標準的耕地,放領給現耕農民,防止業佃直接受授,根絕黑市地價;
(二)徵收地價之補償:耕地的出售價格是耕地主要作物年收穫的2.5倍,地主得到七成的實物土地債券(年息4%,分10年20次給付),及三成的公營事業股票(臺灣水泥、臺灣紙業、臺灣農林、臺灣工礦四大公司,一次補償);
(三)放領地價之徵收:現耕農民向政府繳交實物充當土地代金,以年息4%分10年20次,於1963年交清;
(四)地主土地之保留:個人地主可保留7-12則等的水田3甲、旱田6甲,祭祀公業及宗教團體保留數量為個人的二倍。
土地改革使地主與政府之間產生三種不等價的交換關係:(一)三七五減租造成地價大跌,稻田的價格在減租前約為年產值的4倍,但政府僅以2.5倍收購;
(二)實物債券的年息僅4%,遠低於銀行定存的年息16%;
(三)1954年四大公司股票上市後二個月,股價已跌至票面金額的30%。
耕者有其田實施結果,共徵收10萬6,049戶地主(占地主人數59%),14萬3,568甲的佃耕地(占總佃耕地57%),轉賣給19萬4,823戶(占總佃農數64%)。
一系列的土地改革,使總耕地面積裡的佃耕地比例由1949年41%降至1961年10%。
但土地改革後,臺灣小農經濟並未改變,反而因為政策上對農地擴大限制和農業人口增加,使得農地規模更加零細化。
四大公司號稱出售給地主,但政府仍持有四大公司18.6%的股份。
其中臺灣水泥、臺灣紙業是日治時期的日本獨佔資本,而臺灣工礦、臺灣農林幾乎是日治時期日本人的中小企業,於是原先的日資中小企業以土地改革為契機,由臺灣本土的地主階層所繼承。
耕者有其田對臺灣經濟結構產生巨大的影響:首先是農民擁有土地,提高生產意願,生產力大增,穩定糧食的供給;
其次是農業生產力增加,提高農民購買力,促進工業產品的國內市場的形成;
第三是政府徵收實物地價,排除地主的介入,直接自農民取得糧食;
而對地主的補償,是將地價的30%換算稻穀、糖的平均市場價格,交付等值的公營事業的股票。
政府藉由高估公營企業資產的方式,獲取巨額資金,同時將地主資產轉化為產業資本的一部分。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9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