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學●育嬰堂】 清代臺灣專門收容棄嬰之機構。
傳統中國因受生活貧困、迷信、重男輕女等觀念影響,早有棄嬰溺女之陋俗。
對應於此一社會現象,宋代即出現收容棄嬰之機構。
清初臺灣因正值初墾階段,加上禁止攜眷政策影響,人口以壯年男性為主,棄嬰溺女之事絕少聽聞。
乾隆中期以後,隨著攜眷政策的弛禁,人口增加、墾地日闢,漸有棄嬰溺女之紀錄出現;
至於育嬰堂等兒童救濟機構則遲至嘉慶初年方有文獻記載。
清代臺灣先後設有7所育嬰機構。
1796年(嘉慶元年),嘉義地方士紳出面勸捐置業,在城隍廟左堂成立育嬰堂。
道光年間,彰化知縣高鴻飛出面提倡,官紳合捐經費,以抄封叛產作為堂舍,收養貧不能養之女嬰。
1854年(咸豐4年),府城富戶石時榮,自捐土地家屋以為堂所,又名養生堂。
1866年(同治5年),林維源倡捐置產,在枋橋街(今板橋市(註1))成立保嬰局,以收養擺接堡內之棄嬰。
1870年(同治9年),淡水廳同知陳培桂首創由官紳合建的淡北育嬰堂,購買黃姓地基新造而成。
同年,陳培桂又於竹塹(今新竹)城內龍王廟右成立育嬰堂。
1880年(光緒6年),澎湖通判李郁偕等,向官紳廣募經費,改築邵公祠為育嬰堂。
金門亦設有育嬰堂,唯金門非屬臺灣府管轄。
收容棄嬰的機構除枋橋街名為保嬰局,餘皆稱育嬰堂。
研究者推測,自有房舍在堂內施行保育者稱堂;
未有機構房舍,讓嬰兒於乳母家就養,僅撥補經費者則稱局。
育嬰堂未限定收養嬰兒之性別,然資料顯示被收養者絕大多數為女嬰,顯示除了經濟因素外,與傳統重男輕女的觀念有關。
育嬰堂的收容能力相當有限,且常因經費不繼而中止暫廢,以致社會上仍有大量棄嬰,特別是女嬰。
因救濟機構無法全部收容,或家長不願意將棄嬰送往育嬰堂,民間溺女的風氣始終未能盡除。
日本領臺後,育嬰堂大都被併入慈惠院或仁濟院。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6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