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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育嬰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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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21 05:52:5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史學●育嬰堂

 

清代臺灣專門收容棄嬰之機構。

 

傳統中國因受生活貧困、迷信、重男輕女等觀念影響,早有棄嬰溺女之陋俗。

 

對應於此一社會現象,宋代即出現收容棄嬰之機構。

 

清初臺灣因正值初墾階段,加上禁止攜眷政策影響,人口以壯年男性為主,棄嬰溺女之事絕少聽聞。

 

乾隆中期以後,隨著攜眷政策的弛禁,人口增加、墾地日闢,漸有棄嬰溺女之紀錄出現;

 

至於育嬰堂等兒童救濟機構則遲至嘉慶初年方有文獻記載。

 

清代臺灣先後設有7所育嬰機構。

 

1796年(嘉慶元年),嘉義地方士紳出面勸捐置業,在城隍廟左堂成立育嬰堂。

 

道光年間,彰化知縣高鴻飛出面提倡,官紳合捐經費,以抄封叛產作為堂舍,收養貧不能養之女嬰。

 

1854年(咸豐4年),府城富戶石時榮,自捐土地家屋以為堂所,又名養生堂。

 

1866年(同治5年),林維源倡捐置產,在枋橋街(今板橋市(註1))成立保嬰局,以收養擺接堡內之棄嬰。

 

1870年(同治9年),淡水廳同知陳培桂首創由官紳合建的淡北育嬰堂,購買黃姓地基新造而成。

 

同年,陳培桂又於竹塹(今新竹)城內龍王廟右成立育嬰堂。

 

1880年(光緒6年),澎湖通判李郁偕等,向官紳廣募經費,改築邵公祠為育嬰堂。

 

金門亦設有育嬰堂,唯金門非屬臺灣府管轄。

 

收容棄嬰的機構除枋橋街名為保嬰局,餘皆稱育嬰堂。

 

研究者推測,自有房舍在堂內施行保育者稱堂;

 

未有機構房舍,讓嬰兒於乳母家就養,僅撥補經費者則稱局。

 

育嬰堂未限定收養嬰兒之性別,然資料顯示被收養者絕大多數為女嬰,顯示除了經濟因素外,與傳統重男輕女的觀念有關。

 

育嬰堂的收容能力相當有限,且常因經費不繼而中止暫廢,以致社會上仍有大量棄嬰,特別是女嬰。

 

因救濟機構無法全部收容,或家長不願意將棄嬰送往育嬰堂,民間溺女的風氣始終未能盡除。

 

日本領臺後,育嬰堂大都被併入慈惠院或仁濟院。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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