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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蓬萊島雜誌誹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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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20 13:54:4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楊籍富 於 2013-3-20 22:58 編輯

史學●蓬萊島雜誌誹謗案

 

西元1986年(民國75)5月30日,東海教授馮滬祥控告《蓬萊島雜誌》社發行人黃天福、社長陳水扁、總編輯李逸洋涉嫌毀謗案,經高等法院改判被告黃天福等三人各有期徒刑八個月,並喪失參加該年年底的公職人員選舉資格。

 

誹謗案起因於《蓬萊島雜誌》刊載指摘馮滬祥所著《新馬克思主義批判》為以翻譯代替著作,之後該雜誌又陸續以署名方式投稿,轉述馮滬祥的學術作風及人品上的種種不是,連續對馮滬祥以文字形式提出質疑,而引起馮滬祥的強烈不滿,對《蓬萊島雜誌》負責人、社長、總編輯等三人提出告訴,並於1984年11月27日,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被告黃天福等三人各有期徒刑一年及賠償兩百萬元。

 

當時黃天福等三人認為他們長期從事言論自由的爭取,對於學術著作的批評,僅從知識人的良知層面加以批判。

 

這場誹謗官司也引起海內外各界,對於司法單位判決不滿的抨擊。

 

當時北美台灣人教授學會曾對該案發表聲明;

 

他們認為沈清松等三位教授,對有關該案評鑑的三份報告是片面、粗率,沒有認真檢驗馮著涉嫌抄襲的段落,是故意掩飾竊剽和捏造的實例,不宜作為審判依據,要求台灣高等法院採用公平的評鑑程序,並聲言將把本案訴請國際學術界公開評鑑。

 

另外美國台灣人權協會也指責高等法院在審理該案時,以單方面取用告訴人所提供的證詞及資料,而不用更客觀公正的方法來作評鑑,來對這場官司進行作出審判,表示出這不是維護法律尊嚴應該有的做法。

 

並呼籲台灣高等法院當局應該堅守司法獨立原則,作出公正審判。

 

當本案判決確定後,以顏錦福為首的公政會台北分會,為黃天福、陳水扁、李逸洋(號稱三君子)舉辦七場「坐監惜別會」,巡迴於台灣各地,痛斥國民黨運用國家司法權來打擊黨外異議人士。

 

所到之處引起眾多民眾前來參加,聲援黃天福等三人。

 

當時,黨外有與國民黨溝通協調派和標榜不妥協、抗爭到底的強硬派之分,「坐監惜別會」的舉辦,也引起黨外團體間的路線爭議表面化。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5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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