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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處理漢奸案件條例(懲治漢奸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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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20 13:36:0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楊籍富 於 2013-3-20 21:06 編輯

史學●處理漢奸案件條例(懲治漢奸條例)

 

1937年7月7日中日戰爭爆發,8月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公布懲治漢奸條例,成為戰時懲治漢奸罪行的法律依據。

 

該條例於1937年12月第一次修正通過,1938年8月再度修正並公布之。

 

日本投降後,國民政府於1945年11月23日頒布處理漢奸案件條例,就漢奸定義、審判對象、法律適用、與黨政軍和司法單位權責劃分等問題,分別加以規範,重行制訂懲治漢奸條例,並於12月6日公布之。

 

1946年3月及1947年4月兩度修正通過懲治漢奸條例。

 

戰後公布的新版懲治漢奸條例內容主要針對漢奸通敵之犯意與行為,訂出量刑標準,例如,第2條列出14項有關「通謀敵國、反抗本國」的具體罪狀,情節重大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輕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除此以外,懲治漢奸條例也針對誣告、查封沒收漢奸財產與曾在偽組織任職但犯行未達本條例懲處標準者1年內不得擔任公職候選人或公務員等節,作出具體規定。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5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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