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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行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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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20 13:35:1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楊籍富 於 2013-3-20 21:11 編輯

史學●行政權

 

立於法律之下,除立法權、司法權以外之其他國家作用。

 

行政權之歸屬,因政府體制之不同而異。

 

民國初年,中華民國臨時約法(1912年)採內閣制,於大總統外,另設國務總理,掌握行政權。

 

中華民國約法(1914年)採總統制,以大總統總攬行政權。

 

至五五憲草(1936年),總統僅係國家元首,另設行政院掌行政權。

 

國民政府採五院制,亦以行政院掌握行政權。

 

現行憲法制定之初,採「修正式內閣制」,以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考試權歸考試院掌理),向立法院負責。

 

總統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亦即行政院院長有副署權,得以節制總統之職權。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預算案等各種議案之權力,並有向其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院開會時,行政院及其他關係院之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

 

當立法院不支持行政院時,現行憲法本文未採取內閣制下不信任投票、解散國會等制度,而以覆議制取代。

 

亦即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行政院如認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

 

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行政院採首長制,以院長為其首長。

 

依憲法本文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共同組成行政院會議,襄助院長作成決策。

 

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在提出於立法院之前,均須交由行政院會議議決,但因非合議制之設計,故仍以行政院院長之裁決為斷。

 

行政院及各部會之組織,原則上採上命下從之科層體制,但依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之獨立機關(例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則行使職權不受行政院之指揮命令。

 

行政院得依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憲法增修條文、行政院組織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設置所屬下級機關。

 

行政院組織法於行憲後歷經6次修正。

 

1947年行憲之初,行政院組織法明文規定,設14部3會1處1局;

 

政府遷臺後,1952年時整併為8部2會1處1局。

 

此後迭有增設,截至2006年為止,共有8部、23委員會、1行、1處、2局、3署、1院。

 

1997年修憲後,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無須經由立法院同意,行政院與立法院之間,除原有覆議規定外,更引進不信任案(倒閣權)及解散立法院制度,使政府體制傾向於「雙首長制」。

 

但因總統有關國家安全大政方針之決策,仍須交由行政院及各部會執行,本身並未設有執行之機關。

 

故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之地位,並未完全變更。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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