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楊籍富 於 2013-3-20 21:28 編輯
【表湖AB遺址】
表湖A和表湖B遺址行政隸屬都屬於高雄縣(註1)三民鄉民權村,地理位置屬於中部山區曾文溪溪谷山坡,位於曾文溪左岸,支流草寮溪上游地區,表湖舊聚落西側一處向西緩傾的緩坡地面上。
表湖A在北,距離其南邊的表湖B約有350公尺。
遺址所在的經緯度如以表湖A為準,為東經120°39’50”,北緯23°15’9”,方格座標N2572800m×E215600m,海拔高度約900-950公尺。
遺址所在地圖:二萬五千分之一地形圖,圖號9519-IVSE,圖名:新美。
表湖A遺物的分布較為零星,不過表湖B的遺物分布相當密集,僅見打製斧鋤形器。
表湖A遺址東西長約300公尺,南北寬約200公尺,估計面積約40,000平方公尺。
表湖B遺址東西長約300公尺,南北寬約150公尺,估計面積約35,000平方公尺。
表湖A和表湖B遺址所在的緩坡,大部分都被開闢為茶園。
由於農業的相關活動,如整地、產業道路的開闢、農舍的興建、以及水池的開挖等,都對遺址造成破壞。
表湖A和表湖B遺址的文化類型都屬於比鼻烏類型,年代約距今2,000-400年前。
此二遺址應該一併加以討論,是否有可能是屬於同一個遺址。
出土文化遺物以打製斧鋤形器為主。
本遺址為劉益昌、戴瑞春、郭素秋1993年8月調查發現;
內政部遺址普查計畫1994年調查。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150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