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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軍訓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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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20 12:54:0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楊籍富 於 2013-3-21 08:13 編輯

史學●軍訓教育

 

高中以上各級學校對學生施以軍事訓練之教育。

 

源自國民政府「文武合一教育」、「軍國民教育」之思想。

 

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遷臺後,決定恢復在中國大陸時期停辦之學生軍訓。

 

臺灣省教育廳首先於1950年4月頒訂「臺灣省非常時期教育綱領及其實施辦法」,並於5月19日頒行「臺灣省各級學校加強民族精神教育實施綱要」明白規定應實施軍事訓練。

 

1951年教育部與國防部會頒「臺灣省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實施計畫」,但是由於籌備不及,乃於9月由臺灣省8所師範學校先行試辦。

 

1952年4月8日教育部公布「戡亂時期高中以上學校學生精神軍事體格及技能訓練綱要」,規定自1953年7月起高中以上各級學校全面實施軍事訓練。

 

1953年7月行政院訂頒「專科以上學校在校學生軍訓實施辦法」,從1954年起實施,由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今中國青年救國團)負責辦理。

 

直到1960年為使學生軍訓制度化,乃於7月1日明令學生軍訓移歸教育部主管,正式納入教育體系。

 

1962年教育部以行政命令公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實施辦法」,作為實施軍訓之依據。

 

此一規定直到2001年「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制定後,始取得法源之依據。

 

1981年教育部訂定「高級中學規程」時,進一步使軍訓教官的地位明確化,除了軍訓主任教官為學校教務會議的當然代表外,規定全體軍訓教官均為訓導會議的成員,使軍訓教官在教育體制上對於訓導工作的發言權大增。

 

同時在1994年「大學法」修正前,大學基本上是由總教官擔任副訓導長,而生活輔導組主任亦常由教官兼任。

 

「大學法」修正之後更曾明定軍訓室之設置,司法院大法官於1998年3月27日之「釋字第450號」解釋文指出:大學法「明定大學應設置軍訓室並配置人員,負責軍訓及護理課程之規劃與教學,此一強制性規定,有違憲法保障大學自治之意旨。」

 

此後,大學是否設置軍訓室及配置軍訓教官,屬於大學組織自主權之範圍,由大學自行決定。

 

然多數大學仍維持軍訓室及軍訓教官之設置。

 

由於軍訓教官為現役軍人,在學校中除擔任軍訓課程外,兼負學生訓導及管理等校園安全維護工作,以致造成軍人介入校園之爭議,曾引發軍訓教官退出校園之呼聲。

 

其後軍訓課程在大學逐步改為「國防通識」及「護理」課程,1996年起「高中課程暫行綱要」也已將軍訓課程調整為「國防通識」與「健康與護理」課程。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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