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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通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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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20 12:51:1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楊籍富 於 2013-3-21 07:59 編輯

史學●通事制度

 

通事為清廷在部落村社統治力量的象徵。

 

16世紀中葉漢人已確知臺灣的存在,漁、商船也開始往來通販,並有少數漢人定居(有些娶土著婦女),由於常與土著來往,通曉其語言、慣習,17世紀且成為土著之顧問或代表,與荷蘭人進行交涉。

 

1624年荷人治臺後,開始培養傳教士、教師與士兵,以及兒童學習土著語言,以為雙方進行交涉時的翻譯,為官方在臺設置通事之始。

 

鄭氏時期仍沿用此制,並將所有通事統於安撫司,通事始被納入國家管理之下;

 

通事也被土著視為國家統治力量的象徵。

 

清領臺灣以後,歸化各部落仍承襲鄭氏遺規,設通事以領之。

 

清代通事由官方認可,「歲給一牌」,最初統於各縣,1766年設南北理番同知,始有專轄衙門。

 

理番同知的設立,一方面表示國家力量積極介入部落村社;

 

一方面呈現部落體制逐漸官僚化,在清廷的理番政治發展上,具有里程碑的歷史意義。

 

以岸裡社為例,1790年代以來,不但規定通事的任期及職責,使通事的任免更趨制度化,並由通事授薪予副通事以降到守隘番丁。

 

而部落組織的官僚化,象徵著土著政治控制權的正式淪喪。

 

簡言之,通事在官方的層級雖然不高,但負有官方與土著間傳譯、溝通、催辦勞役等要務,即官役、官差、嚮導、R社的角色。

 

由於漢通事的橫徵暴虐,常引發彼此的衝突,以及社人抗官事件,故乾隆中葉後改由土著擔任。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5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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