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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通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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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20 12:50:5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楊籍富 於 2013-3-21 07:59 編輯

史學●通判

 

清代知府的佐貳官。

 

通判之官制始於宋朝,明朝時為各府之副職,位在知府、同知之下。

 

清朝通判亦稱「分府」,轄地為廳,正六品。

 

通判的設立,多半在邊陲之地,以補知府管轄之不足。

 

1727年(雍正5年)澎湖廳設澎湖廳海防糧捕通判,負責稽查船隻、管理錢穀、司法審判,唯其權力受到部分限制,命案、強盜等盜大案需移送臺灣知縣辦理;

 

偷竊、自殺、鬥毆或民事案件,可以由通判自理。

 

1810年(嘉慶15年)新設噶瑪蘭廳,置噶瑪蘭廳糧捕通判,管理錢糧與雜案,遇有命盜大案則移送臺灣知府審理。

 

1875年(光緒元年)新設臺北府,噶瑪蘭廳改為宜蘭縣,原通判缺移駐雞籠(今基隆),為雞籠廳通判。

 

1885年臺灣建省,雞籠廳通判升格為基隆廳同知。

 

原中路撫民理番同知,降格為埔裏社廳通判,受臺灣府管轄。

 

1894年,臺灣巡撫邵友濂奏准設立臺北府南雅廳,置通判,廳治在大嵙崁(今桃園縣大溪鎮)。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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