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楊籍富 於 2013-3-21 07:36 編輯
【史學●鄉庄組織】
清代臺灣州廳縣以下的行政單位。
可分成漢人、原住民二大類,原住民的組織一律稱「社」(澎湖有些聚落也稱社);
漢人按地區的不同,有各種名稱。
在臺灣府城(今臺南市)之內,劃分為坊或段。
在曾文溪以北,至宜蘭之區域設「堡」(或稱保);
曾文溪以南,迄屏東恆春之境域設「里」;
澎湖一地設「澳」,臺東、花蓮設「鄉」。
街庄組織之人事(鄉職),因鄉庄層級不同、地區不同、年代不同,其鄉職不一,但大底上可歸納為官治人員、自治人員二種:官治人員包括:管事、地保(或稱地方、鄉約、鄉保、坊保、保長);
自治人員包括以推舉產生之總理、董事、庄正、庄副,以及自然形成之耆老、董事、管事人、族長、頭人等。
臺灣收入清朝版圖初期,每個里、堡之街庄,設有管事數人,其職責是徵收田賦。
18世紀以後,街庄除管事之外,再分設地保,負責調撥徭役,有時受衙門之命,協同差役在轄境內進行民事或刑事案件的會勘,澎湖的澳,也是如此運作。
官方編制的里、堡,其境內的街庄是自然形成。
里、堡與街庄之間並無統屬關係,而官設的管事、地保,在治安、稅收、戶口編審等事務有支配權,但在造橋、舖路、開圳、建廟等自治事務上,管事、地保沒有命令與監督權。
19世紀以後,里、堡出現總理、董事之職。
大抵每個里、堡設總理1人與董事數人,其設置的緣由,可能是民間先發動,之後官方給予承認。
1885年(光緒11年)臺灣建省,在花蓮、臺東設立鄉,惟因鄉庄組織資料存留太少,其運作狀況不詳。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6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