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楊籍富 於 2013-3-20 23:10 編輯
【史學●頭目】
清朝臺灣原住民「番社」的代表機關。
也是官府統治番社的代理者,協助管束社番。
不同時期有土官、土目、頭目等名稱。
土官之設始於荷蘭時期,1636年聯合東印度公司召開首次地方集會,大員附近28個番社頭目向公司宣示效忠。
1641年起,全臺分北部、淡水、南部、東部四集會區,透過集會的舉行,各社的出席代表對公司宣示服從與效忠,公司則授予各代表統治權杖。
鄭氏時期,亦在各番社設置土官,以統治部落,辦理力役和輸賦。
清代延續此制,設置土官,依番社大小、戶口多寡而推舉土官人數,《重修福建臺灣府志》云:「大社四五人,小社二三人,給以牌照,各為約束,又有大土官、副土官之目。」
巡臺御史黃叔璥的〈番俗六考〉記載沙轆社(今臺中縣(註1)沙鹿鎮(註2))的土官嘎即,雙目失明,卻能約束眾番,「指揮口授無敢違」。
土官由各部落村社屯、甲首、耆老、社眾共同推舉,檢附保結狀、任充狀,由官府諭准發給一顆戳記,做為辦公憑據。
舉凡番社中大小公私等事、男女是非等情,土官必須與通事共同秉公處理。
到1748年(乾隆13年),土官通稱土目,除原有任務外,還多了管收公租、給發口糧等事務。
1888年(光緒14年),臺灣巡撫劉銘傳為革新番政,裁撤原有土目與部分通事,並將土目改名為頭目,頭目可統攝全社事務,權限比土官還大。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5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