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楊籍富 於 2013-3-20 22:09 編輯
【史學●養子】
清代臺灣社會風俗之一。
養子起源於中國以男子繼承父祖的祭祀制度,種類主要有二。
一是過房子或過繼子,即收養同宗之子。
過房常立「過房字」,收取少許的乳哺銀,以補償贈嗣者。
二是螟蛉子,又稱乞子,即收養異姓之子,以賣子形式進行,訂立「賣子字」契約。
唐律規定養子必須由同宗選立,明、清時期福建地區已有異姓養子之風,其後由移民引入臺灣。
臺灣因拓墾荒地需要勞力,或急難時需人扶持,社會上盛行多子多福氣的觀念。
甚至已有親子,仍收養他人之子。
相對之下,貧窮無力扶養小孩者,被迫出賣親子做為他人養子。
養子之風,也衍生一些社會問題,如養父死後,經常發生繼承糾紛。
女性之養子,則是養女或養媳。
清代中葉以後,臺灣社會特別盛行養媳之風。
養媳(媳婦仔)之年幼者,稱童養媳。
社會上因重男輕女,或因家境清寒,初生女嬰有被溺死、丟棄或送人收養的習慣。
另一方面,因婚姻重聘,為減輕兒子未來娶妻的負擔,或為避免婆媳問題,或為分擔家庭勞務,因而收養他人之女,風氣頗盛。
養媳又分「有頭對」、「無頭對」兩種。
有頭對是指收養者為養媳預選丈夫,大多是與其親生兒子結婚。
無頭對是指沒有預定的婚配對象,通常是收養者自己無子,收養養媳以協助家務,未來可以招婿繼承宗祧。
無頭對的養媳,可能終生未婚,可能被養家販賣,或逼迫為娼。
收養養媳,需立「養媳字」契約,並依養媳的年齡、容貌以及有無頭對,由收養者支付若干聘金。
養媳大多早婚,易遭童伴嘲笑,往往造成男女互相厭棄現象,婚姻不協的例子頗多。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6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