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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高野孟矩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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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20 11:30:1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楊籍富 於 2013-3-20 21:51 編輯

史學●高野孟矩事件

 

(1897年~)台灣日治初期知名的政治事件。

 

發生在1897年(光緒23年,明治30年),原為革新台灣吏制的司法案件,但後來由於牽涉的層級太高,遂轉變成為政治事件。

 

高野孟矩生於1854年,本籍日本福島縣人,曾任明治維新司法大臣大木喬任秘書,28歲即轉任檢事,1891年任札幌地方法院院長,1894年任新潟地方法院院長,1896年於台灣擔任第一任的高等法院院長及法務部長。

 

高野孟矩事件便是由他在台灣擔任第一任的高等法院院長任內所發生。

 

1897年6月,台灣第三任總督乃木希典宣誓並指示台灣總督府府內檢察司法機關展開肅貪動作,擔任台灣高等法院院長、法務部長的高野孟矩,也配合開始一連串糾舉台灣官員的行動。

 

乃木希典在與東京中央討論後,決定台灣官員人事的變動,其中,民政局長水野遵被免職,學務部長、財政部長也遭受到停職處分,但順勢也牽扯到高野孟矩,先是免除高野孟矩法務部長的職位,同年10月1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野孟矩被命非職。

 

高野不服,認為按日本憲法58條第2項規定,司法官的身分受到明文的保障,保障司法人員的任期與權利,總督府不能在罷免法務部長同時也免除他的院長職務,高野拒絕停職的處分,並銷假上班,但卻遭乃木總督派警察驅離,將他逐出法院。

 

高野於11月4日離開台灣,回到日本。

 

此外,支持高野的台北地方法院、新竹地方法院的兩院院長及多位司法人員也相繼辭職離台返回日本,高野孟矩並在同年12月16日被撤職。

 

由於六三法的實施,可以使台灣總督在台灣享有行政、立法、司法以及軍事大權,且不受日本憲法的干預,使台灣成為日本憲法外的異域。

 

但在高野孟矩回日本後,在日本國內抨擊總督府侵犯憲法所賦予的法官身分保障,由此並引發了「日本帝國憲法是否適用於台灣」的爭議。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23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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