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火證】
【火證方論】
劉宗濃曰:火之為病,其害甚大,其變甚速,其勢甚彰,其死甚暴,何者?蓋能燔灼焚焰,火也氣交勢不火,出於天造君相之外,又有厥陽臟腑大怒則火起於肝,醉飽則火起於胃,房焚則死矣。
丹溪又啟火出五臟,主病曰火之火,出自人為。
又考《內經》病機而河間又廣其說,火之致病者甚多,小便混濁,腹脹大,鼓之有聲如鼓鼻塞、鼽衄、血溢、血泄、淋此皆少陰君火之熱,乃真心小腸腫、疼酸、氣逆衝上、禁栗如喪目昧不明、暴注?螈、暴病暴死之變,見為諸病也。
為脈虛則浮以濕狀,可以水滅,可以直折,從其性而伏之,惟黃柏之屬可以臟氣司之,黃連瀉心火,黃芩瀉之味,能瀉有餘之火耳。
若飲食如黃?、人參、甘草之屬。
若甘寒之劑降之,之,如大黃、朴硝之屬。
若腎水受傷,真陰失守,無根之如生地黃、玄參之屬。
若右腎命門火衰,為陽脫之病,若胃虛,過食冷物,抑遏陽氣於脾土,為火鬱之病,不明諸此之類,實虛虛之禍也。
滑氏曰:虛勞證中,多云相火為患者,何氣使然?
是為火也。
請明議焉。
對曰:華佗云,三焦者相火也。
相火之相者,譬之如丞相之相也。
善政之道,輔佐周身,維持綱紀,所接元陽,以為一身統領,使百脈舒和。
上焦曰膻中之屬,宣行氣血;
中焦曰中脘之緣,腐熟水穀;
下焦曰膀胱之所,溲便精溺。
無形而有用焉,故曰三焦。
蓋三焦者,為諸陽升降之方,呼吸發源之所,三元有道,九竅流通,神志相關,命脈相繼,周身有倚,血氣無偏,治化宣和,是無虞矣。
又曰:於火為患者,何以驗云?
對曰:於斯者,是因體虛之人,房勞過損,腎水干枯,無因既濟,相火頓生,或因七情所感,或因怒火傷肝,肝木相乘,為熱為風,風邪鼓舞,火性上炎,為百病之長也。
華佗云:三焦積熱,於火生焉。
六腑顛危,從權所化。
且如脈來洪數者,熱之有準。
芤浮中空者,吐血無疑。
咳嗽咯痰,須明虛實,欲知治嗽,先補其源。
身熱者,滋陰清氣;
惡寒者,和陽挽陰。
治寒遠寒,治熱遠熱,甘緩溫和,調虛之則。
丹溪云:陰虛火動證,難治。
用四物東加炒黃柏,降火補陰,龜板補陰,乃陰中之至陰也。
又云:氣從臍下起者,陰火也;
氣從腳下起,入腹如火者,乃虛之極也。
蓋火起於九泉之下,多死。
一法用附子末,津調,塞涌泉穴,以四物東加降火藥服之,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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