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 陸明訂行賄萬元應負刑責】
(中央社台北31日電)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發佈「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且數額在人民幣1萬元以上者,應追究刑事責任。
這份由大陸「兩高」聯合製定的共13條司法解釋,將於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華社報導,這項解釋第1條明確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人民幣1萬元(約新台幣4.7萬元)以上者,應依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解釋中明訂,行賄數額在人民幣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者;以及行賄數額在人民幣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並具有向3人以上行賄,或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嚴重危害民生、侵犯公眾生命財產安全者,向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影響行政執法和司法公正者,視為「情節嚴重」。
至於對於何謂「謀取不正當利益」?這項解釋認為,是指行賄人謀取的利益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或要求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業規範的規定,為自己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
此外,違背公平、公正原則,在經濟、組織人事管理等活動中,謀取競爭優勢者,也屬「謀取不正當利益」。
解釋還規定,多次行賄未經處理者,按照累計行賄數額處罰。行賄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構成犯罪者,應與行賄犯罪實行「數罪並罰」。
這項解釋指出,行賄犯罪取得的不正當財產性利益,應依照刑法的規定予以追繳、責令退賠或者返還被害人。
引用:http://n.yam.com/cna/international/20121231/201212311028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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