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百科●產科門診工作常規】
拼音
chǎnkēménzhěngōngzuòchángguī
產科門診設備1.產科門診應設有:候診室、診察室、計劃生育指導室、衛生宣傳教育室等。
條件許可時,應將一般產科及高危產科診察分開設置,高危產科由有經驗的產科醫師密切監護。
2.診察室中應有產科床及必要的產科檢查用品。
產科門診護理工作1.按門診一般護理常規施行。
2.凡需作陰道檢查者,護士應囑患者先沖洗干凈。
3.凡需查血型、血紅蛋白、尿常規、胸部透視者,護士應安排送檢。
4.初、復診孕婦均須測血壓、體重,查尿蛋白。
5.醫師問診后,護士迅速指導孕婦進行脫衣等準備,冷天注意保暖。
6.凡妊娠36周以上需作陰道檢查時,應先消毒外陰,檢查用品均須無菌。
7.每一孕婦檢查后,應更換診察床上墊單。
產科初診檢查1.確定妊娠后,自20周開始作產前檢查。
2.產前檢查內容。
(1)按表格要求詳細詢問病史,并將重要妊娠并發癥及以往異常分娩史簡要記錄于產前檢查卡片上。
(2)測量血壓、體重,查尿蛋白、血紅蛋白、血型、胸透、肝功能、血清轉氨酶、HBsAg,抗HBcIgM或抗HBc及抗HBs。
HBsAg陽性者加測HBeAg及抗HBe。
(3)體格檢查及產科檢查:檢查心、肺、乳房、甲狀腺,測腹圍、宮高,查胎位、胎心,測骨盆各徑線,白帶鏡檢。
(4)初產婦,有難產史的經產婦應在孕28周前作骨盆內徑測量。
(5)產前檢查卡片交孕婦保存或由產科門診保存,備復診及臨產入院時用。
3.若孕婦并發有心臟病、腎臟病、肺結核、肝炎等,應請有關科會診協同處理。
產科復診檢查1.正常孕婦在28周內每4周復查1次,28-36周每2周復查1次,36-40周每周復查1次;
有特殊情況者,隨時復查。
有高危情況者,應轉至高危產科門診診察,密切監護。
2.在妊娠32周以后,教會產婦作自我監護,如胎動計數。
3.檢查內容。
詢問上次檢查后的情況,測血壓、體重,酌情查尿蛋白,復查宮高,繪成妊娠圖,以了解胎兒發育情況,查胎位、胎心、先露與骨盆的關系,并注意腹部情況。
按復查表格記錄。
產科急診檢查1.臨產(1)凡持有本院產前檢查卡片者,詢問癥狀,查血壓、浮腫、宮高、胎位、胎心、先露、宮縮及直腸指診查宮口等后入院。
(2)凡無本院產前檢查卡片者,應詢問此次妊娠在其他醫院檢查情況,以往生產史及重要疾病史。
檢查血壓與產科情況外,尚應作骨盆外徑測量及重要器官檢查,并查血型及血紅蛋白后入院。
(3)凡宮縮緊頻者,立即直腸指診,估計能送入產房時應由醫護人員陪同產婦盡快入產房,再補寫病歷;
估計來不及送入產房者,在急診室準備接生。
2.已產已于院外或急診室分娩者,產后母嬰正常且產程污染不重,可于產后觀察2h回家休養;
如外陰、臍帶消毒不嚴,須予抗感染治療或住院觀察。
必要時預防注射破傷風抗毒素。
如生產過程污染嚴重或產后母嬰情況需要觀察及治療者可收入院。
3.胎膜早破囑產婦平臥,直腸指診時注意有無臍帶脫垂。
如胎位不正或兒頭高浮,注意胎心是否正常。
先露未固定及胎位不正者應平臥或抬高臀部,收入院。
孕期衛生宣教妊娠32周時進行孕期衛生教育1~2次。
產婦入院條件1.下列情況者酌情入院正常妊娠超過預產期1周,或胎兒過大者,先兆早產,輕度妊娠高血壓綜合征,骨盆狹窄、明顯頭盆不稱,胎位異常,多胎妊娠、羊水過多,有剖宮產史,以及妊娠合并心臟病、出血性疾病或重度貧血等。
2.下列情況者立即入院臨產,胎膜早破,臍帶脫垂,胎盤早期剝離,前置胎盤,先兆子癇或子癇,產后出血,胎盤滯留,產后感染。
產后檢查1.產后42d作產后檢查。
2.內容為①詢問出院后一般健康情況,惡露是否干凈,有無尿失禁或下墜感,嬰兒哺乳情況等。
②檢查乳房、會陰創口、盆腔肌肉、宮頸、子宮復舊及內生殖器有無炎癥。
③有產后出血或貧血者,查血紅蛋白及紅細胞。
④新生兒檢查:包括身長、體重、心、肺等。
3.處理有①子宮復舊不全者,可服宮縮劑并預約復診。
②生殖器有炎癥者轉婦科治療。
③陰道前后壁膨出或有子宮脫垂者,應避免重勞動、久立及便秘,并指導作會陰部肌肉運動,酌情作膝肘臥位。
④指導節育。
產科常見疾病處理注意點1.妊娠高血壓綜合征①輕者在門診治療,休息及左側臥位,服降壓劑、鎮靜劑、利尿劑。
治療無效者收容入院;
重者立即入院。
②子癇患者應扼要了解病情并予緊急搶救,立即陪送入病室。
2.產前出血(多見于前置胎盤、胎盤早期剝離、胎盤邊緣靜脈破裂)注意排除宮頸癌、宮頸息肉、宮頸糜爛及陰道靜脈曲張。
處理:①測血壓、脈搏。
②禁作直腸指診,門診一般不作陰道檢查。
③可作超聲檢查。
④出血量較多時,驗血型、配血,必要時先輸液。
⑤迅速入院。
3.胎位異常(1)外回轉術條件:①初產婦妊娠28-32周,經產婦28-34周;
②胎膜未破;
③先露未固定。
禁忌證:①有剖宮產史;
②有陰道出血史;
③妊娠高血壓綜合征;
④多胎妊娠;
⑤子宮畸形;
⑥慢性腎炎,心臟病;
⑦其他內、外科重大疾病;
⑧回轉后胎心音有改變,應復位;
⑨有死胎史者。
(2)除合并有妊娠高血壓綜合征及心臟病者外,均可施行膝肘臥位。
(3)艾灸至陽穴,或激光照射至陽穴。
4.羊水過多及多胎①可疑胎兒畸形及多胎時,行超聲檢查。
②胎兒畸形者收入院引產。
③羊水過多未見胎兒畸形,如壓迫癥狀輕者可在門診治療;
壓迫癥狀重者應入院治療或引產。
5.過期妊娠①妊娠超過預產期者,可測尿雌三醇(E3)或尿雌激素/肌酐(E/C)比值,2-3d一次,連續監護(足月妊娠E/C比值息〉15為正常值,10-15為警戒值,〈10為危險值)。
②超聲檢查了解羊水量及胎兒、胎盤成熟度。
③預產期超過7-10d,或E3、E/C比值連續下降,或胎動明顯減少者,應入院。
6.胎兒宮內發育不良①指孕28周以后,2次產前檢查,恥骨上子宮長度低于第十百分位數者,或用超聲檢測診斷。
②診斷為胎兒宮內發育不良,孕婦應臥床休息,最好取左側臥位,可改善胎盤灌注量。
③注射25%、50%葡萄糖,維生素C,能量合劑,復方氨基酸溶液,丹參,右旋糖酐40等。
④氧氣吸入,2-3/d,每次30min。
妊娠常見共存病處理注意點1.妊娠伴發貧血血紅蛋白〈100g/L者,診斷為貧血;
〈80g/L者,應查貧血類型;
〈60g/L者入院治療。
2.妊娠伴發心臟病①心功能I級者,除注意休息預防感冒外,處理同一般產婦。
②心功能Ⅱ級者,能否繼續妊娠請內科會診決定,并定期在內科及高危產科檢查,孕38周住院。
③心功能Ⅲ、Ⅳ級或有過心衰史,伴有心房纖顫、風濕活動等情況者,應積極控制病情,并結合妊娠周數擇期終止妊娠。
3.妊娠伴發肺結核①伴發活動期肺結核者,應予抗結核治療,并由內科定期復查。
②伴發開放性肺結核者應積極治療,必要時早期終止妊娠。
③妊娠伴發嚴重肺結核者,酌情收入院治療。
產科無本病隔離條件者,與肺科協商處理。
4.妊娠伴發肝炎①妊娠期檢查肝功異常,應提高警惕及早保肝治療。
②疑有伴發肝炎者,須進一步檢查確定肝炎類型,急性期盡量住隔離病室治療,傳染病科和產科共同監護。
③如伴發進行性重癥肝炎者,應予積極保肝,待病情好轉后,酌情考慮中止妊娠,并做好防治產后出血的措施。
引用:http://big5.wiki8.com/chankemenzhengongzuochanggui_1034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