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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百科●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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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7 02:31:2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楊籍富 於 2013-1-7 03:28 編輯

醫學百科●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

 

拼音

 

hǎixiáliǎngànyīyàowèishēnghézuòxiéyì

《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由海峽兩岸關系協會會長陳云林與臺灣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于2010年12月21日下午在臺北簽署。

 

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本于維護人的健康價值,保障海峽兩岸人民健康權益,促進兩岸醫藥衛生合作與發展,海峽兩岸關系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就兩岸醫藥衛生合作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章總則一、合作領域雙方同意本著平等互惠原則,在下列領域進行交流合作:(一)傳染病防治;

 

(二)醫藥品安全管理及研發;

 

(三)中醫藥研究與交流及中藥材安全管理;

 

(四)緊急救治;

 

(五)雙方同意的其他領域。

 

二、合作方式雙方同意以下列方式進行醫藥衛生業務交流與合作:(一)推動業務主管部門人員定期工作會晤、考察參訪、技術交流及舉辦研討會等;

 

(二)交換、通報、查詢及公布相關業務資訊、制度規范及實際運作措施;

 

(三)雙方同意的其他合作方式。

 

三、聯系主體本協議議定事項,由雙方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指定的聯絡人相互聯系實施。

 

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單位進行聯系。

 

本協議其他相關事宜,由海峽兩岸關系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聯系。

 

四、工作規劃雙方同意分別設置下列工作組,負責商定具體工作規劃、方案:(一)傳染病防治工作組;

 

(二)醫藥品安全管理及研發工作組;

 

(三)中醫藥研究與交流及中藥材安全管理工作組;

 

(四)緊急救治工作組;

 

(五)檢驗檢疫工作組;

 

(六)雙方商定設置的其他工作組。

 

各工作組應于本協議生效后三個月內召開會議,商討資訊交換和通報項目、內容、格式、頻率及聯系窗口等相關事宜。

 

必要時,各工作組得商定變更相關事宜,并得另設工作分組。

 

第二章傳染病防治五、合作范圍雙方同意就可能影響兩岸人民健康之傳染病的檢疫與防疫、資訊交換與通報、重大傳染病疫情處置、疫苗研發及其他事項,進行交流與合作。

 

傳染病范圍、類別依雙方各自規定及商定辦理。

 

六、檢疫與防疫措施雙方同意依循公認檢疫防疫準則所規范的核心能力,加強合作,采取必要檢疫及防疫措施,避免或減少傳染病傳播至對方。

 

雙方同意對在己方發現對方的疑似或確診傳染病病人,進行適當處置或協助返回原居住地治療。

 

七、傳染病疫情資訊交換與通報雙方同意平時應以書面方式定期互相交換傳染病疫情及衛生檢疫等資訊。

 

雙方同意盡速通報可能或已構成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傳染病疫情,并持續溝通及通報相關資訊。

 

如接獲對方查詢時,應盡速給予回應與協助。

 

重大疫情通報的內容,包括病例定義、實驗室檢驗數據、疫情來源、病例數、死亡數及采取的防治措施等。

 

必要時,雙方得商定變更通報內容。

 

如有對方人民在發生重大疫情方受感染的資訊,該方應通報對方。

 

八、重大疫情處置發生重大疫情方,應即時采取有效監測及處置措施;

 

必要時,得請求對方積極提供協助。

 

發生重大疫情方,于對方請求時,應提供疫情調查情況,并積極考量協助對方實地了解疫情。

 

九、共同關切的傳染病防治交流與合作雙方同意就共同關切的傳染病防治策略、檢疫標準、處置措施及其實務演練、檢驗技術與實驗室標本以及疫苗研發等,進行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醫藥品安全管理及研發十、合作范圍本協議所稱醫藥品,指藥品、醫療器材、保健食品(健康食品)及化妝品,不包括中藥材。

 

雙方同意就兩岸醫藥品的非臨床檢測、臨床試驗、上市前審查、生產管理、上市后管理等制度規范,及技術標準、檢驗技術與其他相關事項,進行交流與合作。

 

十一、品質與安全管理雙方同意就下列兩岸醫藥品事項,建立合作機制:(一)非臨床試驗管理規范(GLP)、臨床試驗管理規范(GCP)及生產管理規范(GMP)的檢查;

 

(二)不良反應及不良事件通報、處置與追蹤;

 

(三)偽、劣、禁及違規醫藥品的稽查,并交換資訊及追溯其來源。

 

十二、協處機制雙方同意建立兩岸重大醫藥品安全事件協處機制,采取下列措施妥善處理:(一)緊急磋商,交換相關資訊;

 

(二)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態蔓延;

 

(三)提供實地了解便利;

 

(四)核實發布資訊,并相互通報;

 

(五)提供事件原因分析,及時通報調查及處理結果;

 

(六)督促應負責的廠商及其負責人妥善處理糾紛,并就受損害廠商及消費者權益的保障,給予積極協助。

 

十三、標準規范協調雙方同意在醫藥品安全管理公認標準(ICH、GHTF等)的原則下,加強合作,積極推動雙方技術標準及規范的協調性,以提升醫藥品的安全、有效性。

 

在上述基礎上,進行醫藥品檢驗、審批(查驗登記)及生產管理規范檢查合作,探討逐步采用對方執行的結果。

 

十四、臨床試驗合作雙方同意就彼此臨床試驗的相關制度規范、執行機構及執行團隊的管理、受試者權益保障和臨床試驗計劃及試驗結果審核機制等,進行交流與合作。

 

在符合臨床試驗管理規范(GCP)標準下,以減少重復試驗為目標,優先以試點及專案方式,積極推動兩岸臨床試驗及醫藥品研發合作,并在此基礎上,探討逐步接受雙方執行的結果。

 

第四章中醫藥研究與交流及中藥材安全管理十五、合作范圍雙方同意就中藥材品質安全保障措施、中醫藥診療方法研究、中醫藥學術研究及其他相關事項,進行交流與合作。

 

十六、品質安全雙方同意進行下列合作:(一)中藥材品質安全標準及檢驗方法的交流合作;

 

(二)相互協助中藥材檢驗證明文件查核及確認。

 

十七、輸出檢驗措施雙方同意采取措施,保障輸往對方的中藥材符合品質安全要求:(一)輸入方應及時通知輸出方最新制度規范、檢驗標準、檢測方法及限量要求,并由輸出方轉知相關機構及企業,要求企業對輸往對方的中藥材,依輸入方要求取得檢驗證明文件,保證品質和安全;

 

(二)輸出方應對申報輸出的中藥材實施檢驗,并對輸入方多次通報的品質安全不合格項目,根據需要實施密集輸出檢驗。

 

十八、通報及協處機制雙方同意建立兩岸中藥材重大的安全事件、不良反應及品質安全問題通報及協處機制,并依第十二條所定措施妥善處理。

 

十九、中醫藥研究與交流雙方同意共同商定中醫藥研究與交流優先合作項目,建立交流平臺,積極舉辦交流活動,促進中醫藥發展。

 

第五章緊急救治二十、合作范圍雙方同意就兩岸重大意外事件所致傷病者的緊急救治措施、資訊交換及傷病者轉送等事項,進行交流與合作。

 

二十一、緊急救治措施雙方同意對在己方因重大意外事件所致傷病的對方人民,提供緊急救治,協助安排收治醫院,并采取其他適當醫療措施。

 

二十二、緊急救治資訊交換雙方同意重大意外事件發生方,應盡速提供對方傷病者名冊、傷病情形、收治醫院和聯系方式,以及其他相關資訊。

 

二十三、緊急傷病者轉送協助雙方同意重大意外事件發生方,于對方請求時,應積極協助辦理傷病者轉送事宜。

 

第六章附則二十四、保密義務雙方同意對于執行本協議相關活動所獲個人資料、營業秘密及其他資訊予以保密。

 

但依請求目的使用者,不在此限。

 

二十五、限制用途雙方同意僅依請求目的使用對方提供的資料。

 

但雙方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十六、文書格式雙方同意資訊交換、通報、查詢及業務聯系等,使用商定的文書格式。

 

二十七、協議履行與變更雙方應遵守協議。

 

本協議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并以書面形式確認。

 

二十八、爭議解決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盡速協商解決。

 

除另有約定外,協商應于請求提出后十五個工作日內舉行。

 

二十九、未盡事宜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三十、簽署生效本協議簽署后,雙方應各自完成相關程序并以書面通知對方。

 

本協議自雙方均收到對方通知后次日起生效。

 

本協議于十二月二十一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海峽兩岸關系協會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會長陳云林董事長江丙坤

 

引用:http://big5.wiki8.com/haixialian ... ghezuoxieyi_11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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