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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百科國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數據收集分析系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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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5 22:03:0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楊籍富 於 2013-1-6 00:50 編輯

醫學百科●國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數據收集分析系統管理規范(試行)

 

拼音guójiāzhòngxìngjīngshénjíbìngjīběnshùjùshōujífēnxīxìtǒngguǎnlǐguīfàn(shìxíng)《國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數據收集分析系統管理規范(試行)》由衛生部于2011年8月4日(衛辦疾控函〔2011〕722號)發布。

 

國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數據收集分析系統管理規范(試行)為加強管理,維護國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數據收集分析系統(以下簡稱系統)的正常運行,確保基本數據的完整、準確,依據《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2011版)》、《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

 

工作規范》及《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制定本規范。

 

一、基本原則(一)分級負責。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以及精神衛生防治技術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精防機構)負責本級系統的建設、運行與管理,并對下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及精防機構提供技術指導及相關支持。

 

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精神衛生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71號)和《關于印發精神衛生防治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的通知》(發改社會〔2010〕2267號)要求,精防機構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在本轄區內指定一所具備條件的精神專科醫院或有精神科專科特長的綜合醫院設立。

 

無精神專科醫院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托同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承擔管理責任,同時委托一所政府舉辦的設精神科的綜合醫院承擔技術指導責任。

 

(二)屬地管理。

 

各級醫療機構為系統使用及基本數據報告單位,接受本級精防機構的技術指導與管理。

 

二、報告病種及基本數據收集范圍(一)報告病種。

 

包括精神分裂癥、分裂情感性障礙、偏執性精神病、雙相(情感)障礙、癲癇所致精神障礙、精神發育遲滯(伴發精神障礙)6種重性精神疾病(詳見附表1)的確診病例。

 

疑似病例暫不納入系統報告范圍。

 

(二)基本數據收集范圍。

 

包括患者個案信息(詳見附表2)和精神衛生工作報表。

 

三、責任報告單位及相關人員(一)責任報告單位。

 

包括從事重性精神疾病救治、服務、管理的各級精神衛生醫療機構及其他醫療機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及鄉鎮衛生院,各級精防機構等。

 

(二)責任報告人。

 

包括承擔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以下簡稱患者)建檔與隨訪管理的基層醫務人員,從事患者診斷、治療、應急醫療處置的精神衛生專業人員,負責填寫、報送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工作報表的精防機構人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

 

責任報告人負責填寫基本數據的相關表格等。

 

(三)數據質控員。

 

數據質控員是指負責患者信息審核、基本數據錄入及質量管理的人員。

 

(四)業務管理員。

 

業務管理員是指各級精防機構中負責設立系統用戶賬號、分配用戶權限、履行用戶管理職責的唯一責任人。

 

四、基本數據報告流程(一)患者個案信息。

 

在系統中,患者分為2類:一類為“在管患者”,是指轄區內納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管理(以下簡稱管理)的居家患者;

 

另一類為“非在管患者”,包括未納入管理但接受應急醫療處置的患者、拒絕納入管理的患者等。

 

1.在管患者。

 

由承擔管理任務的基層醫務人員填寫相關表格,數據質控員負責錄入系統。

 

2.非在管患者。

 

非在管患者接受應急醫療處置后,由實施應急醫療處置的精神衛生醫療機構填寫《重性精神疾病應急醫療處置記錄單》(以下簡稱應急處置單),并將復印件于24小時內報本級精防機構,由本級精防機構將應急處置單逐級移交至縣級精防機構。

 

對于轄區內的患者,縣(區)精防機構將應急處置單移交至患者常住地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在知情同意的前提下納入管理,為患者建立健康檔案,進行定期隨訪,報告程序同“在管患者”;

 

對于轄區外的患者,縣(區)精防機構將應急處置單報市級精防機構。

 

市級精防機構的數據質控員應當于每月10日前,將本市非在管患者上月應急醫療處置月報表錄入系統。

 

(二)精神衛生工作報表。

 

包括患者危險行為發生及解鎖情況、工作機構及人員情況、工作開展情況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項目實施情況等。

 

省級精防機構每年初收集匯總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精神衛生工作情況并填寫報表,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后,于3月1日前錄入系統。

 

五、部門與機構職責(一)衛生行政部門。

 

1.衛生部承擔國家級系統組織管理與協調任務,負責制訂管理規范等相關制度,定期開展督導。

 

2.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省(區、市)系統的組織管理與協調以及所需硬件配置。

 

根據本地區精神衛生工作需要及信息化條件,可以適當增加登記報告的重性精神疾病種類和內容。

 

在國家級系統基礎上,可以設計開發本地區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統,并實現與國家級系統的對接。

 

3.地市級、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系統的運行維護、組織管理與協調工作。

 

(二)技術指導與管理機構。

 

1.中國疾控中心公共衛生監測與信息服務中心負責系統的國家級硬件平臺建設與維護,負責數據交換及定期備份,參與省級師資培訓。

 

2.中國疾控中心精神衛生中心(掛靠在北京大學精神衛生研究所)負責系統日常管理。

 

具體職責包括:協助衛生部制訂系統管理規范等管理制度;

 

受衛生部委托承擔系統的國家級業務管理工作,負責系統的國家級權限管理和機構編碼維護;

 

負責數據的國家級質量控制、匯總與統計分析,并形成相關報表定期報送衛生部;

 

組織開展省級師資培訓;

 

承擔衛生部委托的其他相關工作。

 

3.精防機構。

 

協助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制訂本地區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數據收集分析方案;

 

負責系統的本級業務管理和權限管理;

 

承擔系統的本級數據質量控制、匯總與統計分析,并形成相關報表定期報送同級衛生行政部門;

 

組織開展本級培訓等。

 

此外,市級精防機構承擔本轄區非在管患者應急醫療處置月報表的匯總及網絡報告任務;

 

縣級精防機構負責本轄區應急處置單的匯總和信息分流工作。

 

(三)精神衛生醫療機構。

 

精神衛生醫療機構(包括精神專科醫院及設精神科的綜合醫院)負責制訂本單位系統管理報告制度;

 

填寫《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出院信息單》(以下簡稱出院信息單)并轉至本級精防機構。

 

(四)基層醫療機構。

 

1.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負責制訂本單位系統管理報告制度,承擔轄區內患者基本數據收集及網絡報告任務等。

 

2.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協助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開展轄區內患者基本數據收集與報告工作。

 

六、信息管理(一)信息報告管理。

 

患者基本數據報告同時采用紙質表格和系統網絡報告兩種形式。

 

1.網絡報告。

 

具備網絡直報條件的責任報告單位直接將基本數據錄入系統;

 

不具備網絡直報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可由所在地縣級精防機構使用該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的直報用戶賬號代為錄入。

 

2.信息審核。

 

責任報告人和數據質控員對基本數據的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責任報告人須對紙質表格進行錯項、漏項、邏輯錯誤檢查,確保信息準確。

 

數據質控員對可疑信息應核實后再行錄入。

 

縣級精防機構的數據質控員應當在2周內對本轄區網絡報告的基本數據進行審核,對可疑信息應當及時返回責任報告單位核實。

 

3.信息更新。

 

責任報告單位對失訪后再次納入管理或其他信息有變化的患者,應及時進行系統信息更新。

 

4.查重。

 

縣級精防機構每隔2周對轄區內的系統網絡報告信息進行查重,如發現報告患者信息相同或基本相同,應當及時與責任報告單位的數據質控員取得聯系并進行核實,如確為重復信息應當及時予以刪除。

 

(二)信息安全管理。

 

1.各級精防機構負責本級的系統用戶安全管理。

 

未經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擴大系統使用與查詢范圍和權限。

 

其他部門和機構如需查詢系統相關信息,需出示相關證明并經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后備案。

 

2.衛生部或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依法發布全國或本省(區、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

 

相關信息。

 

其他責任報告單位、責任報告人和數據質控員以及精神疾病防治相關人員無權向社會發布相關信息,不得向無關人員透露患者信息。

 

3.各級業務管理員應當按照《國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數據收集分析系統用戶與權限管理規范(試行)》規定履行職責,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熟悉國家保密制度有關規定,責任心強。

 

能夠熟練使用計算機及互聯網絡,具備基本的網絡安全知識,不參加任何非法網絡組織,未經許可不得透露系統相關信息。

 

七、系統產出及資料保存(一)系統產出。

 

根據患者個案信息等,系統可定期自動生成常規報表及統計圖表,以便精神衛生管理需要。

 

(二)資料保存。

 

1.基層醫療機構建檔隨訪所產生的紙質材料需至少保留5年,死亡患者檔案信息至少保留3年。

 

2.本系統將于每年4月1日自動迭代更新,清空上一年患者個案的隨訪信息,各級數據質控員應當定期備份基本數據及統計分析結果。

 

八、考核與評估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定期組織對本轄區重性精神疾病信息報告管理工作進行考核。

 

各級精防機構協助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制訂考核方案,并定期對相關醫療機構進行指導與評估。

 

有關醫療機構應當將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數據收集分析工作納入本單位考核范圍,定期進行自查。

 

附表1系統報告病種的具體診斷

 

名稱及編碼表序號ICD-10編碼診斷

 

名稱CCMD-3參考編碼1F06.8癲癇所致精神障礙02.62F20精神分裂癥203F20.0偏執型精神分裂癥20.14F20.1青春型精神分裂癥20.25F20.2緊張型精神分裂癥20.36F20.3非分化型精神分裂癥20.57F20.4精神分裂癥后抑郁20.x18F20.5殘留型精神分裂癥20.x39F20.6單純型精神分裂癥20.410F20.8其它精神分裂癥20.911F20.9精神分裂癥,未定型20.912F22.0偏執性精神病2113F25分裂情感性障礙2414F25.0躁狂型分裂情感性障礙24.115F25.1抑郁型分裂情感性障礙24.216F25.2混合型躁狂抑郁癥24.317F25.8其它分裂情感性障礙――18F25.9分裂情感性障礙,未特定――19F30躁狂發作3020F30.1躁狂,不伴有精神病性癥狀30.221F30.2躁狂,伴有精神病性癥狀30.322F30.8其它躁狂發作30.4,30.923F30.9躁狂發作,未特定30.924F31雙相情感障礙3125F31.0輕躁狂發作雙相情感障礙31.126F31.1雙相情感障礙不伴有精神病性癥狀的躁狂發作31.227F31.2雙相情感障礙伴有精神病性癥狀的躁狂發作31.328F31.3輕度或中度抑郁發作雙相情感障礙31.429F31.4雙相情感障礙不伴有精神病性癥狀的重度抑郁發作31.530F31.5雙相情感障礙伴有精神病性癥狀的重度抑郁發作31.631F31.6混合性發作雙相情感障礙31.732F31.7緩解狀態雙相情感障礙――33F31.8其它雙相情感障礙31.934F31.9雙相情感障礙,未特定31.935F79精神發育遲滯(伴發精神障礙)70.9附表2系統基礎數據集序號信息條目序號信息條目1患者編號32本次隨訪時間2知情同意33基礎管理隨訪病情分類3知情同意簽字時間34危險性評估4監護人姓名35輕度滋事(次)5監護人電話36肇事(次)6監護人與患者關系37肇禍(次)7患者姓名38自傷(次)8身份證號39自殺未遂(次)9性別40服藥依從性10出生日期41治療

 

效果11兩系三代重性精神疾病家族史42有否實驗室檢查12婚姻狀況43藥物不良反應13民族44轉診14職業45有否進行個案管理15文化程度46個案管理病情總體評估16現住地國標碼47個案管理社會功能總評17戶籍國標碼48應急醫療處置18目前診斷

 

49應急處置緣由輕度滋事(次)19初次發病時間50肇事肇禍(次)20是否已進行抗精神病藥物治療

 

51其他危險行為(次)21首次抗精神病藥治療

 

時間52自傷自殺行為(次)22經濟狀況53急性或嚴重藥物不良反應(次)23是否為686項目管理患者54其他(次)24納入686項目管理時間55應急處置措施現場臨時性處置(次)25關鎖情況56精神科門診/急診留觀(次)26住院情況57精神科緊急住院(次)27末次出院時間58會診(次)28住院患者有否獲得經費補助59其他(次)29失訪原因60應急醫療處置時確診狀況30死亡日期61應急醫療處置性質31死亡原因62應急醫療處置對象來源備注:1.686項目即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項目;

 

2.信息條目中,1-24為患者個人信息,25-62為隨訪信息。

 

 

引用:http://big5.wiki8.com/guojiazhon ... 8shixing.29_120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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