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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百科●藥物Ⅰ期臨床試驗管理指導原則(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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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5 21:13:5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楊籍富 於 2013-1-6 01:52 編輯

醫學百科●藥物Ⅰ期臨床試驗管理指導原則(試行)

 

拼音yàowùⅠqīlínchuángshìyànguǎnlǐzhǐdǎoyuánzé(shìxíng)

《藥物Ⅰ期臨床試驗管理指導原則(試行)》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11年12月2日國食藥監注[2011]483號發布。

 

藥物Ⅰ期臨床試驗管理指導原則(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藥物Ⅰ期臨床試驗(以下簡稱I期試驗)的管理,有效地保障受試者的權益與安全,提高Ⅰ期試驗的研究質量與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藥品注冊管理辦法》、《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等相關規定,參照國際通行規范,制定本指導原則。

 

第二條本指導原則適用于Ⅰ期試驗,旨在為Ⅰ期試驗的組織管理和實施提供指導。

 

人體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試驗應參照本指導原則。

 

第二章職責要求第三條申辦者應建立評價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的程序和標準,選擇、委托獲得資格認定的I期試驗研究室進行Ⅰ期試驗。

 

第四條申辦者應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對I期試驗的全過程進行監查和稽查,確保臨床試驗的質量,保障受試者的權益與安全。

 

第五條申辦者可以委托合同研究組織(CRO)執行I期試驗中的某些工作和任務。

 

委托前對合同研究組織的研究條件、能力、經驗以及相應的質量管理體系進行評價。

 

當合同研究組織接受了委托,則本指導原則中規定的由申辦者履行的責任,合同研究組織應同樣履行。

 

申辦者對臨床試驗的真實性及質量負最終責任。

 

第六條Ⅰ期試驗研究室負責Ⅰ期試驗的實施。

 

研究者應遵循臨床試驗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技術指導原則,執行臨床試驗方案,保護受試者的權益與安全,保證臨床試驗結果的真實可靠。

 

第七條藥物臨床試驗生物樣本分析應在符合《藥物臨床試驗生物樣本分析實驗室管理指南》(以下簡稱《實驗室管理指南》)的實驗室進行。

 

從事藥物臨床試驗生物樣本分析的實驗室均應接受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倫理委員會應針對Ⅰ期試驗的特點,加強對受試者權益與安全的保護,重點關注:試驗風險的管理與控制,試驗方案設計和知情同意書的內容,研究團隊的人員組成、資質、經驗,受試者的來源、招募方式,實施過程中發生的意外情況等。

 

第三章實施條件第九條Ⅰ期試驗研究室應設有足夠的試驗病房,也可以設有臨床試驗生物樣本分析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

 

試驗病房應符合本指導原則的要求,實驗室應符合《實驗室管理指南》的要求。

 

均應具備相應的組織管理體系、質量管理體系及能滿足I期試驗需要的場所和設施設備等。

 

第十條I期試驗研究室應配備研究室負責人、主要研究者、研究醫生、藥師、研究護士及其他工作人員。

 

所有人員應具備與承擔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特長、資質和能力。

 

實驗室人員應符合《實驗室管理指南》的要求。

 

(一)研究室負責人。

 

研究室負責人總體負責I期試驗的管理工作,保障受試者的權益與安全。

 

研究室負責人應具備醫學或藥學本科以上學歷并具有高級職稱,具有5年以上藥物臨床試驗實踐和管理經驗,組織過多項Ⅰ期試驗。

 

(二)主要研究者。

 

研究室負責人和主要研究者可以是同一人。

 

主要研究者負責I期試驗的全過程管理,熟悉與臨床試驗有關的資料與文獻,確保試驗順利進行。

 

主要研究者應具備醫學或藥學本科或以上學歷、高級技術職稱,具有系統的臨床藥理專業知識,至少5年以上藥物臨床試驗經驗,有負責過多項Ⅰ期試驗的經歷。

 

(三)研究醫生。

 

研究醫生協助主要研究者進行醫學觀察和不良事件的監測與處置。

 

研究醫生應具備執業醫師資格,具有醫學本科或以上學歷,有參與藥物臨床試驗的經歷,具備急診和急救等方面的能力。

 

(四)藥師。

 

藥師負責臨床試驗用藥品的管理等工作。

 

藥師應具備藥學本科或以上學歷,具有臨床藥理學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

 

(五)研究護士。

 

研究護士負責I期試驗中的護理工作,進行不良事件的監測。

 

研究護士應具備執業護士資格,具有相關的臨床試驗能力和經驗。

 

試驗病房至少有一名具有重癥護理或急救護理經歷的專職護士。

 

(六)其他人員。

 

主要包括:項目管理人員、數據管理人員、統計人員、質控人員、研究助理等,均應具備相應的資質和能力。

 

第十一條Ⅰ期試驗研究室應有相應的人員培訓和考核管理制度。

 

培訓內容包括臨床試驗相關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相關的技術指導原則,專業知識和技能,管理制度、技術規范、標準操作規程,臨床試驗方案等。

 

確保參與臨床試驗的人員都有與其所承擔的工作相適應的資質和能力。

 

第十二條Ⅰ期試驗研究室應建立保障健康與安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工作場所安全、飲食安全、污染控制、職業暴露防護、有害物質控制等措施,以確保研究人員和受試者的健康、安全。

 

第十三條Ⅰ期試驗研究室應有滿足I期試驗需要的場所和設施。

 

Ⅰ期試驗的試驗病房需達到如下要求,并不斷完善,為受試者、工作人員和申辦者提供良好的試驗條件。

 

(一)試驗場所。

 

試驗病房應具有開展I期試驗所需的空間,具有相對獨立的、安全性良好的病房區域,保障受試者的安全性及私密性。

 

應設有檔案室、藥物儲存和準備

 

室、配餐室、監查員辦公室。

 

除醫護人員工作區以外,還應設有專門的受試者接待室、活動室、寄物柜。

 

試驗區、辦公區、餐飲區和活動區應各自獨立。

 

具有安全良好的網絡和通訊設施。

 

(二)搶救要求。

 

試驗病房應具有原地搶救以及迅速轉診的能力,配備搶救室,具有必要的搶救、監護儀器設備和常用的急救藥品、緊急呼叫系統等,確保受試者得到及時搶救。

 

第十四條Ⅰ期試驗研究室應根據工作需要配備相應的儀器設備,并進行有效的管理,確保儀器設備準確可靠。

 

(一)試驗病房應配備具有生命體征監測與支持功能的設備,如心電監護儀、心電圖機、除顫儀和呼吸機等,并具有供氧和負壓吸引裝置。

 

具有可移動搶救車,且配有搶救藥品和簡易搶救設備,確保搶救設備狀態良好,能備應急使用。

 

(二)儀器設備管理。

 

儀器設備管理應由專人負責;

 

儀器設備操作者應具有適當資質并經過操作培訓,應根據相應用途使用設備;

 

儀器設備應有清晰的標簽標明其生產日期和運行狀態,并進行維護、檢測和校準;

 

儀器設備具有可操作的標準操作規程,并保留所有使用和維護的記錄文檔;

 

確保專人適時對試驗設施設備進行質量控制檢查,對儀器資料進行歸檔管理;

 

確保試驗病房的儀器設備符合國家的相關要求。

 

第十五條實驗室的人員和設施設備與場所要求應符合《實驗室管理指南》。

 

第四章管理制度與標準操作規程第十六條Ⅰ期試驗研究室應制訂相應的管理制度和標準操作規程(SOP),并及時更新和完善。

 

第十七條管理制度至少包括:合同管理、人員管理、文檔管理、試驗用藥品管理、試驗場所和設施管理、儀器和設備管理等。

 

第十八條I期試驗的SOP至少包括以下幾大類:試驗設計、試驗實施過程、試驗用藥品管理、不良事件處置、數據管理、試驗總結報告、文檔管理、質量控制等。

 

第十九條管理制度和SOP的制訂、審核和批準、實施以及修訂與廢止。

 

(一)制定。

 

應制定管理制度和SOP,保證所有管理制度與SOP有統一格式和編碼,內容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管理制度與SOP均應標明現行版本號碼及生效日期,并及時更新。

 

(二)審核和批準。

 

管理制度與SOP起草后,應對SOP草稿進行審閱和討論,保證文件簡練、易懂、完整和清晰,具有邏輯性和可行性,與已生效的其他文件具有兼容性。

 

審核后確定的文件,應規定生效日期,并由研究室負責人簽署批準。

 

(三)實施。

 

管理制度與SOP生效后應立即執行,所有工作人員必須接受管理制度與相關SOP的培訓,更新管理制度與SOP時,需進行針對性的培訓。

 

(四)修訂與廢止。

 

根據需要對管理制度和SOP進行定期和不定期修訂與廢止。

 

將相關信息記錄在案,并及時更新版本和版本序列號。

 

需撤銷的管理制度與SOP需歸檔保管并有作廢標記。

 

保證現行所用的管理制度與SOP為最新版本,并保留最新版本的管理制度與SOP清單。

 

第五章質量保證第二十條I期試驗研究室應建立或被納入相對獨立的、完整的質量保證體系,由不直接涉及該臨床試驗的人員實施,所有觀察結果和發現都應及時核實并記錄。

 

質量控制人員應由研究室負責人指派。

 

第二十一條應根據試驗項目制訂內部質量控制計劃,對試驗進行的每個階段和程序進行核查,在數據處理的每一個階段和程序進行質量控制,確保試驗過程符合試驗方案和SOP的要求;

 

申辦者應按監查計劃定期對試驗項目進行核查,保證數據完整、準確、真實、可靠。

 

核查的頻率和性質應根據試驗的實際情況而定。

 

如實記錄核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督促試驗人員解決問題;

 

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確保試驗人員正確執行。

 

第六章風險管理第二十二條風險管理是Ⅰ期試驗的重要內容,申辦者、主要研究者和實驗室負責人、倫理委員會等各相關方應保持及時溝通與交流。

 

試驗開始前必須對風險要素進行評估,并制訂風險控制計劃;

 

試驗過程中應采取有效的風險控制措施,及時收集和分析試驗用藥品的新發現或信息,適時修改試驗方案、暫停或終止臨床試驗,以及通過監查和稽查保障風險控制措施有效執行等。

 

第二十三條風險評估和風險控制計劃應具有科學性和可行性,風險評估內容至少應包括以下因素:(一)試驗設計中的風險要素;

 

(二)試驗用藥品本身存在的風險要素;

 

(三)受試者自身存在的風險要素;

 

(四)試驗操作中的風險要素。

 

第二十四條申辦者在風險控制中的職責(一)申辦者在臨床試驗前應對試驗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風險進行評估,提供預期的風險信息,并與研究者達成共識;

 

(二)申辦者應熟悉試驗藥物的臨床前相關研究數據和資料,充分評估臨床試驗風險,制訂臨床試驗方案;

 

(三)申辦者應建立與試驗病房和實驗室研究者間的溝通機制,及時妥善處理不良事件,并制訂數據和安全監查計劃,監控并管理可能發生的不良事件;

 

(四)申辦者應向研究者和倫理委員會及時提供與試驗相關的重要新信息(尤其是關于藥物安全使用和藥物不良反應的新信息)。

 

第二十五條研究者在風險管理中的職責:(一)研究者應在臨床試驗開始前與申辦者商討制訂風險控制措施,并在臨床試驗過程中認真執行。

 

(二)主要研究者應在試驗開始前,建立與臨床試驗相關的試驗病房和實驗室研究者之間的有效溝通渠道,尤其要明確實驗室超出規定范圍的實驗數值的報告方式;

 

如果是多中心試驗,需要對各研究室之間的交流程序作出規定。

 

(三)在分析實驗過程中發現任何不正常或超出規定范圍的數值時,應及時報告給主要研究者。

 

第二十六條倫理委員會在風險管理中的職責:倫理委員會應審查風險控制措施,并監督其實施;

 

審查臨床試驗的暫停和終止,保障受試者權益;

 

可以要求申辦者或研究者提供藥物臨床試驗的不良事件相關信息、處置方式及結果,并有權力暫停或終止臨床試驗。

 

第七章合同和協議第二十七條試驗之前,申辦者和研究方應簽署具有中國法律約束力的委托合同。

 

在合同中明確試驗內容和進度、雙方責任和義務、委托研究經費額度,此外還應關注保密原則、受試者保險、受試者補償或賠償原則、試驗暫停和終止的原則和責任歸屬、知識產權界定、發表論文方式等。

 

第二十八條研究室或實驗室不可將試驗工作轉包;

 

如果不能完成部分工作,應事先由申辦者與其他相關機構簽署相關委托合同。

 

第二十九條研究室或實驗室不應擅自增加試驗內容和改變試驗方法。

 

申辦者如要求進行附加服務,雙方應于相關工作開始之前簽署附加協議,并承諾額外的工作不與臨床試驗方案相沖突、不損害受試者的權益與安全。

 

第八章試驗方案第三十條Ⅰ期試驗開始前應制訂試驗方案,該方案由申辦者與研究者達成共識并簽署確認,報倫理委員會審查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一條Ⅰ期試驗方案應在符合科學性和保障受試者權益的基礎上,參照相關技術指導原則制定。

 

第三十二條試驗過程中,Ⅰ期試驗方案如需要修改,修改后的試驗方案必須經倫理委員會審批或備案。

 

如試驗中發生緊急醫學事件或嚴重不良事件,研究者可以采取臨床試驗方案以外的必要緊急措施,以確保受試者安全。

 

第九章受試者管理第三十三條Ⅰ期試驗必須保障受試者的權益與安全,受試者招募方式應經倫理委員會審查。

 

第三十四條Ⅰ期試驗受試者多為健康成人,如需選擇特殊人群,如兒童、老年人、孕期婦女、患者或其他弱勢群體等進行研究,應有合理的理由,并采取相應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條試驗開始前,應使受試者充分知情并簽署知情同意書;

 

試驗實施中,應保持與受試者良好溝通,以提高受試者的依從性,及時發現不良事件。

 

試驗過程中,知情同意書如需要修改,修改后的知情同意書必須經倫理委員會審批,并再次獲得受試者的知情同意。

 

第三十六條在Ⅰ期試驗中,受試者通常未獲得治療

 

利益,申辦者應給予受試者合理的經濟補償,對因參加試驗而受到損害的受試者,申辦者應承擔相應的治療

 

費用和合理補償。

 

第十章試驗用藥品管理第三十七條申辦者負責提供試驗用藥品,并對其質量負責。

 

第三十八條藥物臨床試驗機構應設臨床試驗藥房,具備合格的試驗用藥品儲存設施和設備。

 

第三十九條試驗用藥品應有專人管理,按照試驗用藥品管理制度和SOP進行試驗用藥品接收、保存、發放、使用、回收、返還,并保留相關記錄。

 

試驗用藥品的準備

 

要符合方案的規定。

 

如需對試驗用藥品稱重、稀釋、無菌條件下的配制等,均要符合相關規定。

 

第四十條試驗用藥品的使用由研究者負責,研究者應按試驗方案和隨機表使用試驗用藥品,確保受試者按時按量用藥,并做好記錄。

 

第四十一條試驗用藥品不得他用、銷售或變相銷售。

 

第十一章生物樣本管理和分析第四十二條按照臨床試驗方案和SOP采集、處理和保存臨床試驗生物樣本。

 

樣本容器的標識應有足夠的信息量,易于識別和具有唯一性。

 

第四十三條生物樣本轉運和保存應符合試驗方案和相關SOP的要求,保證其完整性和活性不受影響,并做好記錄。

 

第四十四條在試驗過程中,應保證生物樣本的標識性和可溯源性,建立樣本標識、移交和保存等相關記錄和樣本的儲存檔案。

 

第四十五條在分析工作開始之前,應根據試驗方案要求,制訂生物樣本分析詳細的實驗方案,并由實驗室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及申辦者簽署后生效。

 

第十二章數據管理和統計分析第四十六條Ⅰ期試驗的原始數據(包括電子數據)是試驗過程中采集的第一手資料,應保證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產生數據的儀器設備與方法

 

需經過驗證。

 

第四十七條計算機系統指直接或間接用于數據接收、采集、處理、報告和存儲的信息系統,或是整合在自動化設備中的系統,包括一個或多個硬件單元和相關軟件。

 

用于臨床試驗數據管理和統計分析的計算機系統應經過驗證,并具有系統自動生成的稽查蹤跡,對數據的所有修改都自動保留更改痕跡;

 

計算機系統升級時應及時保存原有數據,防止數據丟失或更改。

 

計算機系統的使用應有嚴格的登陸權限和密碼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條數據錄入應有核查措施(比如雙份錄入、系統自動的邏輯檢查等)以避免數據錄入錯誤。

 

核查與鎖定數據的過程應有詳細記錄,數據改動應有相應的文檔支持。

 

第四十九條統計分析人員在試驗方案確定后制訂統計分析計劃,在數據鎖定前加以細化和確認;

 

統計分析必須采用公認的統計學軟件和合適的統計學方法

 

 

統計分析過程必須程序化,程序源代碼應具有可讀性,以便核查;

 

統計分析的結果表達應專業、客觀、規范。

 

第五十條Ⅰ期試驗的統計分析應重點關注劑量對安全性指標、藥代動力學參數、藥效學指標的影響及其變化規律。

 

第十三章總結報告第五十一條Ⅰ期試驗結束后,綜合臨床試驗的所有數據,撰寫Ⅰ期試驗總結報告(以下簡稱總結報告)。

 

總結報告須經申辦者和主要研究者簽署確認,并由申辦者和藥物臨床試驗機構蓋章。

 

生物樣本分析報告應由實驗室負責人簽署,并由其機構蓋章。

 

第五十二條總結報告的結構和內容可參考有關技術指導原則,并體現Ⅰ期試驗的特點。

 

第十四章附則第五十三條本指導原則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本指導原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藥物Ⅰ期臨床試驗管理指導原則(試行)》起草說明為加強對藥物I期臨床試驗(以下簡稱I期試驗)管理的指導,有效地保障受試者的權益與安全,確保試驗結果科學可靠,進一步提高藥物臨床試驗質量,根據《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GCP),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起草了《藥物Ⅰ期臨床試驗管理指導原則(試行)》(以下簡稱《指導原則》)。

 

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一、背景與必要性我國自GCP實施以來,藥物臨床試驗的總體水平和監管能力有了很大提升,但Ⅰ期試驗與國際先進水平還有一定差距,亟待規范與提高。

 

(一)I期試驗質量管理的需要。

 

I期試驗,特別是首次人體試驗,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風險很高,而其受試者多為健康人群。

 

為保證Ⅰ期試驗結果真實可靠,保護受試者權益與安全,亟需制訂針對I期試驗特點的管理指導原則。

 

(二)新藥研發快速發展的需要。

 

近年來,我國創新藥研發申報量逐年增加。

 

I期試驗,特別是創新藥I期試驗數量快速增長,對我國Ⅰ期試驗的總體能力和管理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

 

針對新藥I期試驗設計與實施的復雜性與創新性,應制訂相應的指導原則,以提高I期試驗設計的科學性、倫理的合理性、實施的規范性,引導新藥研發又好又快地發展。

 

(三)我國藥物研發國際化的需要。

 

由于Ⅰ期試驗的特殊性和復雜性,發達國家紛紛出臺了針對Ⅰ期試驗的指導原則。

 

如英國制藥行業協會于1988年頒布了《Ⅰ期臨床試驗指南》,歐洲藥品管理局于2007年頒布了《新藥首次運用于人體試驗的指導原則》。

 

我國自1998年開始實施GCP,但尚未制定針對I期試驗的管理指導原則。

 

在新藥研發全球化的背景下,為使我國藥物研發走向國際,有必要針對I期試驗,制定專門的管理指導原則。

 

二、起草目的借鑒國際先進經驗,制訂適合我國國情的Ⅰ期試驗管理指導原則,為Ⅰ期試驗研究室的建設、運行和管理以及Ⅰ期試驗的管理提供指導意見,以規范I期試驗,保護受試者權益與安全,促進國內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的提高。

 

三、起草過程國家局于2009年1月組織有關專家就《指導原則》框架進行研討,并于6月組織起草了《指導原則》(討論稿)。

 

2010年先后多次組織部分省局、國家局藥品審評中心和藥品認證管理中心以及藥物臨床試驗機構、藥品研發企業人員召開座談會,經過數次專題研討修改,形成征求意見稿(第一版),并于2011年1~2月期間向部分省局、藥物臨床試驗機構、藥品研發企業征求意見,初步收集匯總反饋意見后進一步修改,于2011年3月形成征求意見稿(第二版)并在國家局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2011年6月前收到來自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藥物臨床試驗機構、藥品研發企業和個人反饋意見和建議80余條,通過匯總整理和再次修訂,完成修訂稿。

 

2011年7月,國家局召集藥品審評中心、藥品認證管理中心和有關專家逐一審議各條款內容,并達成一致意見,形成《指導原則》(試行稿)。

 

四、主要內容與說明《指導原則》是在我國GCP的基礎上,立足國內現狀,參照國際有關規范制定的,共14章54條。

 

第一章“總則”,說明了《指導原則》的制定目的、依據以及適用范圍。

 

第二章至第六章是對I期試驗研究室管理的整體要求。

 

第二章“職責要求”,明確了I期試驗所涉及的申辦者、研究室/研究者及倫理委員會的職責要求,并對生物樣本分析工作提出指導性要求;

 

第三章“實施條件”,提出了對I期試驗研究室人員組成、管理制度、場所與設施設備等的要求;

 

第四章“管理制度和標準操作規程”,提出了管理制度與標準操作規程的內容范圍、管理要求;

 

第五章“質量保證”,突出了質量保證工作的獨立性與完整性;

 

第六章“風險管理”,強調了風險管理的重要性,并對風險評估的主要內容、各相關方在風險控制中的主要職責等加以要求。

 

第七章至第十三章針對I期試驗全過程的各環節提出了管理指導的原則性要求,分別為合同和協議、試驗方案、受試者管理、試驗用藥品管理、生物樣本管理和分析、數據管理與統計分析、總結報告。

 

第十四章為附則。

 

 

引用:http://big5.wiki8.com/yaowu.E2.8 ... ng.EF.BC.89_122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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