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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百科●保健食品命名規定】
拼音bǎojiànshípǐnmìngmíngguīdìng
《保健食品命名規定》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12年3月15日國食藥監保化[2012]78號發布,自2012年3月15日起實施,《保健食品命名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此前發布的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保健食品命名規定第一條為保證保健食品命名科學、規范,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注冊的保健食品。
第三條保健食品命名基本原則:(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的規定。
(二)反映產品的真實屬性,簡明、易懂,符合中文語言習慣。
(三)不得誤導、欺騙消費者。
第四條保健食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內容:(一)虛假、夸大或絕對化的詞語。
(二)明示或暗示治療作用的詞語。
(三)人名、地名、漢語拼音。
(四)字母及數字,維生素及國家另有規定的含字母及數字的原料除外。
(五)除“”之外的符號。
(六)消費者不易理解的詞語及地方方言。
(七)庸俗或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
(八)人體組織器官等詞語,批準的功能名稱中涉及人體組織器官等詞語的除外。
(九)其他誤導消費者的詞語。
第五條一個產品只能有一個名稱,一般由品牌名、通用名、屬性名組成,也可直接使用通用名和屬性名命名。
第六條品牌名一般使用文字型商標。
品牌名使用注冊商標的,在品牌名后加“牌”或在品牌名后右上角加“”;
使用非注冊商標的,在品牌名后加“牌”。
一個產品只能有一個品牌名。
第七條保健食品的通用名應當客觀、準確、科學、規范,字數應當合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得使用已經批準注冊的藥品名稱,配方為單一原料并以原料名稱命名的除外。
不得使用與已經批準注冊的藥品名稱音、形相似的名稱。
(二)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稱。
(三)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其通用名中含有表述產品功能相關文字的,應嚴格按照規范的功能名稱進行描述。
聲稱兩個及以上功能的產品,不得使用功能名稱作為通用名。
(四)以產品所用原料命名的,應使用規范的原料名稱,但不得以配方中的部分原料命名或擅自簡寫命名。
營養素補充劑類產品一般應以維生素或礦物質命名。
配方由三種以上維生素或三種以上礦物質組成的產品方可以“多種維生素”或“多種礦物質”命名,不得以部分維生素或礦物質命名。
第八條保健食品的屬性名應當表明產品的類別或形態。
以食品類別表述屬性名的,按照食品屬性命名;
以形態表述屬性名的,按照“片”、“膠囊”、“口服液”等命名。
第九條同一申請人申報的不同產品不得使用相同的通用名和屬性名,需要標注特定人群的除外。
需要標注特定人群的,應在屬性名后加括號標注。
第十條本規定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保健食品命名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此前發布的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引用:http://big5.wiki8.com/baojianshipinmingmingguiding_1226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