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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新制 所得稅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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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5 05:13:1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102年新制 所得稅放寬


102年新制專題(1)(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30日電)102年所得稅有多項放寬措施,包括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的起扣標準及對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的認定放寬,台德、台泰租稅協定開始適用。


由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累積上漲幅度達3.94%,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的四大扣免額 (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課稅級距金額和退職所得定額免稅皆以等幅度放寬,於103年申報所得稅時適用。


102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的起扣標準連帶放寬,101年度月薪新台幣6萬8501元且無撫養親屬者,每月扣繳2010元;102年度改為月薪6萬9501元起扣。


所得稅法對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的認定原則自102年元旦起放寬為,納稅義務人在台設有戶籍,且在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滿31天,或居住1天以上未滿31天,但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者。


財政部表示,除可減少徵納雙方爭議,並可激勵僑胞回國投資意願。


台德、台泰租稅協定自102年元旦起適用。


台德、台泰雙方國家居住者在對方國家有所得,並符合租稅協定要件,可分別向對方國的稅務機關申請所得稅減免稅優惠。


財政部預期可促進雙邊投資,提升台商競爭力。


財政部表示,台德、台泰租稅協定生效後,生效的全面性所得稅協定累計達25個,歐洲最多,有11個,其次是亞洲7個。


另外,從102年5月報稅開始,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的規定放寬,其他親屬或家屬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實由納稅義務人扶養,且同居一家者,可列報免稅額。


財政部估計,放寬扶養免稅額受益人數約41萬人,納稅義務人可支配所得共增加約20億元。

 

引用:http://n.yam.com/cna/fn/20121230/201212301008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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