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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出車!租車業者應加倍退定並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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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4 06:49:5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不能出車!租車業者應加倍退定並賠償損失

 

【記者高金次新北報導】


元旦、春節假期將至,南來北往的消費者都會利用租賃小客車的方式,全家乘車出遊,但若遇到可歸責於小客車租賃業者的原因,以致不能按時出車交給承租汽車之消費者使用時,業者除有義務立即通知消費者外,消費者還可在主張解除契約之同時,要求業者加倍返還全額定金,並賠償所受損害。


民眾向本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申訴,今年9月初向中和地區之○豐租車行,預定4天後租用業者出租的HYUNDAI STAREX九人座商務用車,載全家8名大人與1名小孩兼夜趕赴東部旅遊,且為了確定行程,當下就透過銀行出定金新臺幣1千元,孰知到了交車日晚上6點多,業者來電無法出車,只能提供7人座汽車,或者只願退定金,要消費者自己找別家租車行租車;為了能順利成行,消費者只能在慌亂中以更高的金額,租用別家汽車成行。


「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小客車租賃業者應「於簽約前,將契約內容逐條向承租人說明,雙方謹簽訂書面契約,以憑信守。」、「出租人應擔保租賃期間內本車輛合於約定使用狀態,如有違反,雙方得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本府消保官認為○豐租車行業者所提供之租賃服務,並不符合現行法令之規定:租賃契約事前既沒有提供消費審閱,也沒有向消費者說明內容,甚至沒有訂立書面;事後無法出車時,既沒有及早提醒消費者,也沒有提出具體可行的彌補方案,善後處理只見退還定金,未聞有賠償,還要消費者自行另找合適的汽車,顯見其服務之內容已難符巿場專業水準,確有改善之必要。


○豐租車行於本府命其到場說明案情時,竟以「忘記時間」為由,規避調查,違反消保法第33條及第57條規定,消保官已限期命業者提出陳述,若查是因為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場,依法可處新臺幣3萬元至30萬元之罰鍰。

 

引用:http://n.yam.com/greatnews/life/20121227/201212270955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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