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科學●積分】 一、引論給予一個有界的實數值函數f:[a,b]→R,設f在[a,b]取非負值;
E(f)={(x,y)R2:axb,0yf(x)},E(f)是由x軸,直線x=a,x=b與f之圖形所圍成的平面區域。
如何求得(或定義)此區域的「面積」?
就一般情形而言,如何定義平面上區城之面積是一個不易的問題。
在初等的平面幾何中,我們可定義一矩形之面積為相鄰兩邊之長度的乘積,而其面積之單位為「平方單位」;
由此可得到一三角形之面積為底邊及底邊上之高之乘積的一半。
由一個多邊形所圍成的區域可畫分為有限多個三角形,由這些三角形之面積來計算這區域之面積。
但這種「有限性的程序」不能應用於平面上較為複雜的區域而求得此區域之面積,我們有必要藉較簡單的區域之面積來逼近此較複雜的區城的面積。
由「求平面上區域之面積」問題發展出微積分中之積分理論(TheoryofIntegration)。
我們在此文中只引介積分學(IntegralCalculus)中最常習用的黎曼積分(RiemannIntegral)與瑕積分(ImproperIntegralorCauchy-RiemannIntegral)。
二、黎曼積分之一種定義法黎曼積分之形式定義,是由「求面積之逼近方法」衍生出來的,可說是由「看圖識字」翻譯而成的定義。
黎曼積分∫baf(x)dx在幾何上的直覺意義是:若f:[a,b]→R是有界的實數值函數,則此積分之值表示區域{(x,y)R2:axb,y=f(x)}(即x軸,直線x=a,x=b與函數f之圖形所圍成的區域)之面積。
現在,我們依邏輯構造的順序敘述「黎曼積分」之定義:定義(一):對任何有界閉區間[a,b],稱集合P={x0,x1,x2,…xn}為[a,b]之一分割(Partition),當且只當:a=x0<x1<…<xn=b(n為任何正整數),點xi為此分割之第i分點。
對每個i(1in),區間[xi-1,xi]為此分割之一個子區間,設Δxi=xi-xi-1。
定義(二):給定有界的實數值函數f:[a,b]→R,給定[a,b]的任何一個分割P={x0,x1,…xn},對每個i(1in)。
令Mi(f)與mi(f)各為f在[xi-1,xi]的上限(最小的上界)與下限(最大的下界),即Mi(f)=sup{f(x):x[xi-1,xi]},mi(f)=inf{f(x):x[xi-1,xi]}(有時這兩項各記作Mi=見方程式1)。
設f在[a,b]對P的上和(UpperSum)與下和(LowerSum)如下:U(f,P)=見方程式2Mi(f)Δxi,L(f,P)=見方程式3mi(f)Δxi。
注意:因f在[a,b]有界,故由R之完備性,可設M(f)與m(f)各為f在[a,b]之上限與下限(M=見方程式4),則m(f)mi(f)Mi(f)M(f)。
由此,對[a,b]之任何分割P,m.(b-a)L(f,P)U(f,P)M.(b-a),由不等式m(b-a)U(f,P),知道集合{U(f,P):P為[a,b]之任何分割}有下界,由R之完備性,此集合有下限,記作Σ(f);
同理,可設σ(f)為集合{L(f,P):P為[a,b]之任何分割}之上限。
由前述定義(一)可得到下列兩個結果:預備定理:給定實數值的有界函數f:[a,b]→R,令P={x0,x1,…xn}為[a,b]的任何一個分割,若Q為[a,b]的(任何一個分割),且PQ,則1°L(f,P)L(f,Q)U(f,Q)U(f,P)。
2°若Q比P多q個分點,∥P∥=max{Δxi:1in},K=見方程式5f,則L(f,Q)-L(f,P)2KqPU(f,P)-U(f,Q)2KqP。
預備定理:設f,Σ(f),σ(f)如前,則對[a,b]之任何分割P,L(f,P)σ(f)Σ(f)U(f,P)。
現在我們可以定義黎曼積分或定積分(DefiniteIntegral)。
定義(三):給定實數值的有界函數f:[a,b]→R,設Σ(f),σ(f)如前。
f在[a,b]可行黎曼積分(簡稱為「可積分」),σ(f)=Σ(f)。
此時σ(f)與Σ(f)之共同值稱為「f在[a,b]之黎曼積分」或「f在[a,b]之定積分」,並記作∫baf(x)dx。
例:常數值函數f:x→α在[a,b]可積分;
若中f:[a,b]→R在開區間(a,b)之值為α,則f在[a,b]可積分。
一個函數之可積分之充分必要條件是什麼?
我們的答案是下列定理:定理(一):給定實數值函數f:[a,b]→R,則下列兩個條件等價:1°f在[a,b]可積分。
2°f在[a,b]有界,並且對任何ε>0,可找到[a,b]之一分割P,使得U(f,P)-L(f,P)<ε。
那些函數可積分?
由定理(一),我們可導出下列結果,若f:[a,b]→R是單調增加(或單調減少)的函數,則f在[a,b]可積分;
若f在[a,b]連續,則f在[a,b]的任何有界區間可積分,若f:[a,b]→R有界,[c,d](a,b),f在[c,d]可積分,則f在[a,b]可積分。
把∫baf(x)dx視為平面區域{(x,y)R2:axb,y=f(x)}面積,則上述結果與黎曼積分之各種性質,均成為有關「面積」而直覺上為真之敘述。
三、黎曼積分之性質由定理(一)可導出下列結果:(一)若f、g在[a,b]可積分,則f g:x→f(x) g(x)在[a,b]可積分,並且∫ba(f g)=∫baf+∫bag。
若α為實數值常數,則αf:x→αf(x)在[a,b]可積分,並且∫baαf=α∫baf(在此∫baf為∫baf(x)dx之縮寫,其它表式∫baf‧ψ類似)。
(二)若f與g在[a,b]可積分並對所有x[a,b],f(x)g(x),則∫baf∫bag。
若f在[a,b]取非負值,則∫baf0。
(三)若f與φ為實數值函數,f.φ與φ在[a,b]可積分;
對所有x[a,b],φ(x)0,且mf(x)M,則m∫baφ∫baf‧ψM∫baφ。
若對所有x[a,b],mf(x)M,則m‧(b-a)∫bafM‧(b-a)。
(四)若f在[a,b]可積分,則∣f∣:x→∣f(x)∣在[a,b]可積分,且∣∫baf(x)dx∣∫ba∣f(x)∣dx;
又若對所有的x[a,b](∣f(x)∣K),則∣∫baf(x)dx∣K‧(b-a)。
(五)若f:[a,b]→R,若a<c<b,則:f在[a,b]可積分f在[a,c],[c,b]均可積分,並且∫baf=∫caf+∫bcf。
(六)若a=c0<c1<c2<…<cp=b,f:[a,b]→R,對每個i(lip),對所有x(ci-1,ci),f(x)=αi(一個常數),則f在[a,b]可積分,並且∫baf=見方程式6αi(ci-ci-1)。
(七)若f:[a,b]→R在[a,b]內只有有限多個不連續點,f在其他所有點連續,但f在[a,b]有界(即f在[a,b]片段連續),則f在[a,b]可積分。
定義(四):若f在[a,b]可積分,設∫abf(x)dx=-∫baf(x)dx,對任何u[a,b],令∫uuf(x)dx=0。
由此可得到:若f在所給的閉區間可積分,則∫baf+∫cbf+∫acf=0。
四、微分與積分之間有何關係初看之下,積分與微分似乎無關連。
但我們有下列基本定理,這是黎曼積分與導數之間的一道橋梁:定理(二)(黎曼積分之第一基本定理):若f:[a,b]→R在[a,b]可積分,F為f在[a,b]之反導數,F在[a,b]連續,則∫baf(x)dx=F(b)-F(a)。
定理(二)告訴我們:如何由f在[a,b]之反導數(或不定積分)求出積分值∫baf(x)dx。
對任何函數φ:[a,b]→R,設〔φ(x)〕ba=φ(b)-φ(a),若F:[a,b]→R在[a,b]連續,並且為f:[a,b]→R在[a,b]之反導數(即在[a,b],F'(x)=f(x)),則∫baf(x)dx=F(b)-F(a)=〔∫f(x)dx+C〕ba=〔∫f(x)dx〕ba。
例如:若0?
[a,b],則(見方程式7),注意:若x<0,log|x|=log(-x),並且(見方程式8)。
定義(五):函數F:D→R(見方程式9)是函數f:D→R在D之母函數(原始函數[Primitive]),當且只當:F在D連續,並且F在D內之有限多個點外,在其D之其他所有點x,F'(x)=f(x)。
前定理(二)可推廣為:定理(三):若函數F:[a,b]→R是f:[a,b]→R在[a,b]之母函數,則∫baf(x)dx=F(b)-F(a)。
請讀者不要(由定理(二)、(三))誤解「積分與微分是互為還原的運算」,因為我們有下列第二基本定理:定理(四)(黎曼積分之第二基本定理):設I為一區間(IR),f:I→R在I之每一個有界閉子區間可積分,F:I→R,F(u)=∫ucf(x)dx則1°F在I連續;
2°若f在uI連續,u不是I之端點,則F'(u)=f(u);
3°若uI,(見方程式10)則(見方程式11)。
把u+改為u-。
後,3°仍然成立。
由定理(四)可導出三個重要結果:推論1.:若I為一區間,f在I之每一個有界閉子區間可積分,φ,Ψ:T→I都是連續函數,H:T→R,H(t)=∫φ(t)Ψ(t)f(x)dx,則H在T連續。
若tT,但非T的端點,φ'(t),Ψ'(t)均存在,並且f在φ(t),Ψ(t)連續,則H'(t)=f(φ(t))φ'(t)-f(Ψ(t))Ψ'(t)。
推論2.:若I為一區間,f在I之每一個有界閉子區間有界,除I內的有限多個點外,f在I之其他所有點均連續,則f在I有一個母函數;
若cI,則F(u)=∫ucf(x)dx,(uI)所定義的函數F是唯一滿足F(c)=0的f的母函數。
定理(五)(代換定理):若φ:[c,d]→R為可微函數,φ(c)=a,φ(d)=b,f:Ran(φ)→R也是連續函數,若∫dcf(φ(t)φ'(t)dt存在,則∫baf(x)dx=∫dcf(φ(t)φ'(t)dt。
這一定理提供我們計算定積分之一方法。
由此定理與黎曼積分之定義性質,可衍生各種計算∫baf(x)dx之方法,茲不贅述。
若f:[a,b]→R在[a,b]可積分,∫baf(x)dx不易求得,或者我們不欲求此積分之「正確值」,如何求得此積分之逼近值(Approximate)?
我們有下列二個重要結果:定理(六):若f:[a,b]→R在[a,b]可積分,則(見方程式12)故取充分大的正整數n,我們得到下列逼近式:(見方程式13)(α≒β表示β為α之逼近值)。
定理(七)(Simpson’sRule):設f:[a,b]→R在[a,b]可積分,設{x0,x1,x2,x3,…x2n}為[a,b]之一分割(計有2n+l個分點),且對每個i(li2n),xi-xi-1=(見方程式14),令yi=f(xi)(0i2n),則(見方程式15){y0 2(y2 y4 … y2n-2)+4(y1 y3 … y2n-1) y2n}。
例如,利用這個規則,可求得log2=(見方程式16)≒0.69314718,有效數字至小數第七位止。
四、瑕積分(ImproperIntegrals)與柯栖.黎曼積分(Cauchy-RiemannIntegrals)定義(六):若f:(a,b)→R,並且f在(a,b)之每一個有界閉子區間可行黎曼積分,可找到c(a,b),使得下列兩個黎曼積分之極限(見方程式17)與(見方程式18)存在並取實數值,則稱f在(a,b)可行柯栖.黎曼積分,或稱f在(a,b)之瑕積分收斂,並且∫baf(x)dx表示上述兩個極限之和。
在此∫baf(x)dx稱為一瑕積分。
注意:若a=-∞,可把(見方程式19)改為(見方程式20);
若b=+∞,可把(見方程式21)改為(見方程式22)我們所得到的仍然是「無限」的瑕積分,簡稱為「無限積分」。
黎曼積分與瑕積分有何關連?
由上述定義,可得下列結果:(一)若f在[a,b]可行黎曼積分,則瑕積分∫baf(x)dx收斂,其值為黎曼積分之值。
(二)若f:[a,b]→R,並且f在[a,b]之任何有界閉區間可行黎曼積分,則瑕積分∫baf(x)dx收斂(見方程式23)存在,並取實數值。
把[a,b)改為(a,b],(見方程式24)改為(見方程式25)後,結果仍然成立。
注意:前後兩種情形可允許b=+∞,或a=+∞。
(三)若f:(a,b)→R在(a,b)之任何有界閉子區間可行黎曼積分,則瑕積分∫baf(x)dx收斂。
若?
:[a,b]→R限制於(a,b)即為函數f,則?
在[a,b]可行黎曼積分,並且(見方程式26)(x)dx=瑕積分∫baf(x)dx。
如何判定瑕積分之收斂?
我們有下列結果:定理(八):給定f,g:[a,b]→R(b可以是+∞),對所有u(c,b),f與g在[c,u]可行黎曼積分,又對所有x[c,b]。
f(x)0,g(x)0,若瑕積分∫bcg(x)dx收斂,並有k0,λ[c,b],使得對所有x[λ,b],f(x)g(x),則∫bcf(x)dx收斂。
由定理(八),可導出非常有用的下列定理(九):定理(九):f,g:[a,b]→R(b可以是+∞),對所有u(c,b),f與g在[c,u]可積分;
對所有x[c,b],f(x)0,g(x)0,若瑕積分∫bcg(x)dx收斂,(見方程式27)R,則∫bcf(x)dx收斂。
上述兩個定理((八)、(九))經過必要的修改後;
可得到類似的定理。
使用定理(九)可證得:瑕積分∫10xm-1(1-x)n-1dx收斂m>0,n>0。
瑕積分∫+∞0e-xxy-1dx收斂y>0。
定理(十):若f:[c,b]→R(b可以是+∞),對所有u(c,b),若瑕積分∫bc∣f(x)∣dx收斂,則瑕積分∫bcf(x)dx收斂。
例如:(見方程式28)收斂(見方程式29),因(見方程式30)向(見方程式31)收斂。
定義:設a1,a2,…,ap(a,b),a1<a2<…<ap,a0=a,ap+1=b,f:(a,b)/{a1,a2,…,ap}→R,若f在每一個子區間(ai-1,ai)(lip+1)之暇積分(見方程式32)收斂,則設瑕積分(見方程式33)。
由這定義與前述定義、定理,我們可導出類似黎曼積分之重要定理。
(洪成完)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99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