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三民主義●平治章程】 平治章程,係國父於民前十二年(西元一九○○年)「致香港總督歷數滿清政府罪狀並擬訂平治章程請轉商各國贊成書」中所提出。
列政治主張六項,為興中會時代之一重要文獻,亦為當時革命思想與政治主張之一具體表示。
國父自民前十七年廣州起義失敗後,即奔走各地,聯絡各方,籌畫再。
民前十三年,惠州起義已漸成熟。
值義和拳亂起,國內政局,日形動亂。
翌年五月,李鴻章奉命督粵。
香港華民議政局議員何啟為興中會同志,與香港總督卜力(HenryBlake)時有往還,認為可由港督轉勸李鴻章在粵獨立,與國父聯合救國,乃報請國父領銜,楊衢雲、謝纘泰、鄧蔭南、鄭士良、陳少白、史堅如等同志聯署,致書港督,歷數滿清政府罪狀,提出平治章程六則,請商各國贊成,而由港督交廣州英領事密徵李意,李初頗為所動,然意存觀望,旋以李奉調離粵,事乃不成。
國父亦知李不足信,一面由香港同志進行爭取,一面仍積極領導鄭士良於是年十月在惠州起義。
故平治章程雖係請港督「轉商同志之國,極力贊成」,實則冀由港督密徵李鴻章同意,先謀粵省獨立,再平定全國,可謂為繼國父上李鴻章書後再度爭取李贊助革命。
惟上李鴻章書僅提出建國之綱領,而未明言革命,平治章程則明示推翻滿清、建立民國之革命主張。
平治章程於致港督書中,先歷數滿清政府之罪狀,其積弊有用私人、屈俊傑、尚詐術、邦交、嫉外人、虐民庶、仇志士、尚殘刑八項,其現在之兇頑則有誨民變、挑邊釁、仇教士、害洋商、戕使命、背公法、戮忠臣、用僨師、忘大德、修小怨十項,然後提出平治章程六則:一、遷都於適中之地。
二、於都內立一中央政府,以總其成,於各省立一自治政府,以資分理。
三、公權利於天下。
四、增文武官俸。
五、平其政刑。
六、變科為專門之學。
並各附簡要之說明,以期「除去禍根,聿照新治,事無偏益,利溥大同。」
平治章程除揭示推翻滿清、建立民國之革命目標外,其所提出具體之政治主張:第一項乃首次提出遷都南京之主張,以期一新國人耳日。
第二項提出創立合眾政府之具體方策,顯受美國政制之影響,其後堅持民主共和與地方自治,而不以美制為限。
第三項旨在爭取各國之同情與支持,然最後目標仍在求中國之自由平等。
第四項至第六項均係針對時弊,提出政治改進之要務,以固國本。
凡此主張,固係適應當時環境,有其策略性與時間性,然亦可見當時之革命思想與政治主張,首在推翻滿清、建立民國,而以民族主義與民權主義為主,其後民族、民權思想益加充實,並益以民生思想,乃形成三民主義之革命思想。
(鄭彥棻)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9506 |